税务总局官员: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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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 16:1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16日专电 (记者 江国成)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从1980年9月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特别是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中国个人所得税从当年的73亿元增加到去年的1737亿元,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 这位负责人说,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还存在许多漏洞,需要不断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改
这位官员表示,多年来,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了4大征管措施。 他说,税务机关明确了重点征管对象。1996年着重加强对金融、房地产、广告、建筑安装、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点税源和高收入行业的征收管理;1997年将演艺界明星、三资企业的董事、经理、建筑安装业承包人、具有特殊技能的自由职业者、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业主等列为重点征管对象;2000年将电信、金融、保险、足球俱乐部、高等院校、中介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作为个税征管的重点;2003年着重加强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房地产、三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足球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企业,以及大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征收管理。 此外,中国税务机关还制定完善征管制度办法,建立了重点纳税人档案。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已对660万纳税人建立了档案。 这位负责人说,中国税务机关还强化专项检查。并将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从现行的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政府财政每年将因此减收280亿元人民币。(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