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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调高 国家每年让利工薪阶层280亿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 16:1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6日专电 (记者 江国成)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从现行的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政府财政每年将因此减收280亿元人民币。 按新起征点各阶层收入缴税明细(单位:元)

  这位负责人说,扣除标准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国家合理调节收
入分配的政策。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了三大因素,即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使中低收入者受益、统筹兼顾财政承受能力。

  这位官员表示,根据有关资料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718元,每月为1143元,具体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开支。从地区结构看,2004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分别为1381元/月、929元/月和1012元/月。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考虑了中国城镇居民总体生活水平,兼顾了东西部地区的差别,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并有适当的前瞻性。

  此外,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00个城市、5.5万户的家庭收入统计调查的有关数据,按照现行的每月800元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0%;扣除标准调整至每月1500元后,纳税比例将降至30%左右,纳税人数减少一半左右。此次扣除标准调整后,收入越低,减负越多;收入越高,减负越少。

  这位负责人表示,将扣除标准定为每月1500元将减少财政收入230多亿元。中国目前各地区财政状况不均衡,东部地区财政实力强,中西部地区财政实力弱,因此,调整扣除标准还要兼顾各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

  这位人士强调,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中央财政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全部都用于地方主要是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因此,“扣除标准定得过高,造成财政减收过大,影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影响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财政资金来源。”

  这位官员说,将

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人民币,工薪阶层纳税面进一步降至26%左右,国家财政多减收50亿元左右。“这个扣除标准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也是适当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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