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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宜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 07:08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郭安)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首次针对个人所得税问题表态时称,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还不适宜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世界范围来看,确实有些国家在个人所得税上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样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但实行这种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首先是采用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模式;其次是全社会
的法制建设水平较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再次是税务机关有很强的税收征管能力,能够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三项条件而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就会产生巨大的征管漏洞,导致大量税收流失,同时还会产生新的不公平问题。从现实来看,我国要具备这些条件,还需要较长时间,因此,目前还不宜实行这种征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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