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详解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本报记者 李丽辉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日前已经公布,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及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作出了解释与说明。
扣除标准定为1600元,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将减少一半多
问:为什么最终将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
答:最终将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718元,每月为1143元,具体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开支。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考虑了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兼顾了东西部差别和各地财政承受能力。扣除标准调整至每月1500元后,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将从现在的60%降至30%左右,纳税人数减少一半左右,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立法机关进行了充分酝酿,并召开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意见,最终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按照这个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面进一步降至26%左右,财政总体减收280亿元左右。这个扣除标准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也是适当的。
目前不具备以家庭为个税纳税单位的条件
问:为什么我国个人所得税不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答:有些国家在个人所得税上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样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但实行这种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是采用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模式;其次是全社会的法制建设水平较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再次是税务机关有很强的税收征管能力,能够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否则,就会产生漏洞,导致大量税收流失,同时还会产生新的不公平问题。从现实来看,我国尚不具备这些条件,还不宜实行这种方式。
只有个别地区工薪所得占个税比重达65%
问:在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中,来自工薪所得的占多大比重?这个比例是否合适?
答:有关媒体报道个人所得税来自于工薪所得的比例为65%,这个比例是不准确的。根据我们统计,2002年至2004年,这个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东部沿海地区工薪所得项目收入比重较高,抬高了全国的工薪所得收入比例。如上海、北京、深圳、厦门、南京等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近几年都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以上。
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是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工薪收入自然构成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近年来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较快,纳税人数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就水涨船高。
据统计,1998年工薪所得纳税人次为1.09亿人次,2004年上升为2.6亿人次。此外,征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仅仅是个人工资单上的所得,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股票期权收入、购房、购车补贴等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都是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其收入统计在工薪所得项目中。因此,这一比例与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构成及水平是吻合的。
实际上,工薪阶层中不乏高收入者。例如:2004年,全国年工资收入2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项目纳税人的0.37%,缴纳的税款占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的10.84%,占个人所得税全部收入的5.87%。对这部分人的收入调节,个人所得税发挥了重要作用。
税务机关已对660万高收入者建立了重点纳税人档案以加强管理
问:近年来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采取了哪些征管措施?
答:一是明确重点征管对象,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如1996年着重加强对金融、房地产、广告、建筑安装、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点税源和高收入行业的征收管理;1997年将演艺界明星、三资企业的董事、经理、建筑安装业承包人、具有特殊技能的自由职业者、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业主等列为重点征管对象;2000年将电信、金融、保险、足球俱乐部、高等院校、中介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作为个税征管的重点;2003年着重加强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房地产、三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足球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企业,以及大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征收管理。
二是制定完善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加强征管的制度办法。如针对个人投资者将个人和家庭消费支出打入企业成本和费用、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向其所投资企业借款等避税手法,制定了规范和加强对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措施,堵塞征管漏洞。
三是建立重点纳税人档案,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管理。各地在推行全员管理的基础上,普遍对当地高收入人员建立了档案。据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已对660万纳税人建立了档案,有效地加强了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人民日报》 (2005年11月17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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