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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中国目前不适宜以家庭为单位征个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 00:43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记者 张培娟 朱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后,有许多专家提出,个人所得税应使用“家庭申报”的方式征税,因为这样能使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化。昨天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在现今的国情下,我国还不具备实施“家庭申报”征税的条件。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对不实施“家庭申报”解释了三条原因:其一,我国个人所得税
不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税制,而是采用了分类税制,除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外,还对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等一些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其二,我国目前有关社会配套条件不具备,税收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基本情况;其三,在采用定额综合扣除费用的办法时,确定扣除标准考虑了一般家庭的情况,照顾到了赡养、抚养、就业、教育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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