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避产生巨大征管漏洞 不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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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 11:37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据新华社讯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的有关问题首次表示,目前我国还不宜采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对于有专家呼吁“我国个人所得税应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建议,这位负责人表示,确实有些国家在个人所得税上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样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但实行这种方式的前提,必须同时具备采用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模式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目前个人缴纳的“四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占到个人工薪收入的20%左右。按照2004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推算,每个人在缴个税时除了可扣除800元费用扣除标准外,额外还可再扣除“四金”270元左右。在明年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至1600元后,这“四金”准许扣除的优惠政策保留不变,这相当于国内居民明年在工薪所得平均扣除1870元后,剩下的部分才需要征收个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