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于近日正式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细则》的出台,是对去年发布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补充和进一步细化,标志着我国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进入正式实施阶段,保险资金开始出海远洋是我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我们认为,此次开放保险外汇资金在境外金融市场上进行运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
义。首先,这项政策的出台是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外汇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有利于缓解央行人民币外汇占款的压力。这是中国保监会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所采取的一项积极主动的措施,体现了我国保险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作用。其次,中国保监会近年来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锐意改革,通过系统化的制度建设,在控制风险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开辟多项投资渠道,开放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有利于保险资金在更宽的范围、地域和币种上进行组合投资,为保险资金提高收益水平创造条件。同时,也进一步体现了保监会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方面的决心和魄力。最后,开放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也是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保险资金率先进入全球化的国际金融市场,为我国保险业走向世界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
新颁布的《细则》遵循全面、规范、国际化的原则,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根据《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由保险公司董事会决定,这对于加强我国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从公司治理层面上有效地强化了对保险资金重大投资行为的管理。其次,根据保监会一贯强调的风险控制理念,《细则》确立了国际化的全托管模式在风险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作了明晰的界定。值得注意的是,《细则》对于关联方的认定是非常严格的,明确规定与保险公司之间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不得担任托管人,从而在托管模式中的相关各方之间有效地建立了防火墙,杜绝出现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的可能性。可以说,《细则》在风险控制方面为保险公司开展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建立了基本的框架。最后,相较于去年颁布的《办法》,《细则》在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产品种类方面有明显的放宽,其中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债券(MBS)、和中国企业在境外主要市场上市的股票等是最近新增加的内容。对于每项具体的投资产品,《细则》也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规定了相应的投资比例和信用等级,比如结构性存款余额按成本价计算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5%,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总额按成本价计算不得超过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住房抵押贷款债券(MBS)的信用评级必须在AAA级或相当于AAA级。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细则》的出台对其资金运用工作将起到直接和实质性的促进作用。这不仅体现在可以通过这一新的资金运用渠道和相关联的投资产品来提高资金收益水平,分散投资风险,并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匹配,更可以借此在国际市场上培养相关专业人员,向国际大型资产管理机构学习先进经验,从而提高我国保险资产管理的整体水平。
我们也注意到,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上的一些参与者对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还有一些疑虑,特别担心会造成资金外流,对国内市场,特别是目前正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A股市场造成冲击。我们认为,这种疑虑是不必要的。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符合《办法》中规定的境外投资条件的保险公司约在10家左右,可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约在80亿美元,在总额为13000多亿元人民币的保险业资产中仅占5%,总量和比例都不高。这些资金中的绝大部分是我国保险公司在境外市场上市后所募集的资金,并不是由境内人民币资产套现后兑换所得,不会对国内资本市场产生抽血效应。在全部80亿美元的可投资外汇资金中,仅有8亿美元(约合65亿元人民币)可投资于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数额不大,即使全部投入国内A股市场也不会产生太大的效应。必须明确的是,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不是QDII,对目前国内各投资品种的影响不大,更不会对国内资本市场产生大的冲击。
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的有力监管和正确指导下,我国保险业的资产管理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上日趋活跃,在一些关键的领域,如中长期债券投资和证券基金投资方面已成为市场主力,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我们相信,在《办法》和《细则》指导下实施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必将进一步延续这一良好的势头,保险资金的制度性盈利时代正在到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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