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三定方案正式出炉 合并后有14个部门保留

银保监会三定方案正式出炉 合并后有14个部门保留
2018年11月13日 16:53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原标题:刚刚!银保监会三定方案正式出炉!【全文及解读】

  来源:法询金融

  作者:中央编办 

  银保监会26+1内设机构安排如下: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二)政策研究局。

  (三)法规部。

  (四)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

  (五)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

  (六)普惠金融部。

  (七)公司治理监管部。

  (八)银行机构检查局。

  (九)非银行机构检查局。。

  (十)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银行业与保险业安全保卫局)。

  (十一)创新业务监管部。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十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

  (十四)政策性银行监管部。

  (十五)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

  (十六)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

  (十七)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

  (十八)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部。

  (十九)国际合作与外资机构监管部(港澳台办公室)。

  (二十)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

  (二十一)人身保险监管部。

  (二十二)保险中介监管部。

  (二十三)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

  (二十四)信托监管部。

  (二十五)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

  (二十六)人事部(党委组织部)。

  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

  以下为银保监会三定安排全文及解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人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

  第三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三)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四)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五)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六)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八)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状况。

  (九)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保险业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十二)参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围绕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要求,逐步减少并依法规范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向派出机构适当转移监管和服务职能,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第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局。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政策研究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国际银行保险监管改革及发展趋势、监管方法和运行机制等开展系统性研究,提出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政策建议。

  (三)法规部。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监管规则。承担合法性审查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等工作。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法规部原先的职能更多是上层法律法规的推动和落实,行政处罚条款,行政复议。但和业务相关的更多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反而多数不是法规部牵头,而是具体的业务部门。

比如2017年5月份银监会罗列的50多部未来准备发布的监管文件,多数是审慎规制局牵头,部分是创新部。

这次部门拆分之后,原先审慎规制局规则制定主要划分到银保监会法规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规则制定需要央行负责牵头。

但是部分特别专业的法规制定,可能仍然需要相应部门负责制定,比如理财仍然在创新部;网贷规则可能仍然普惠金融部。

  (四)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统计制度、监管报表的编制披露以及行业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以及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审慎规制局拆分,和原银监会信息科技部和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合并,成立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审慎规制局的规则制定职能划归央行和银保监会的法规部,风险统计和分析职能则并入统计信息部。

所以1104非现场监管相关的统计分析职能,部分大型信息科技项目比如EAST都由该部门负责。审慎规制局是在2015年初于原银监会统计部基础上成立。

此外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制定的工作目标:“建立科学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和运行机制,制定完善标准和制度体系,建设运行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建成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完善大国金融数据治理,有效支持货币政策决策、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监管协调”。

根据《意见》“人民银行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牵头成立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工作小组,加强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各相关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金融监管研究院 副院长 刘诚燃认为现阶段1104报表、人行的数据大集中不太可能合并,仍然要向银保监和人行各报一套报表。

  (五)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承担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报系统年度财务预决算。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并监督实施。监管保险保障基金使用情况。

  (六)普惠金融部。协调推进银行业和保险业普惠金融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工作。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普惠金融部重点负责小微、三农等金融服务,也是当前国家非常重视的领域。具体而言,普惠金融部职能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小贷机构、网贷(P2P)、融资租赁、典当行、保理公司的规则制定都在普惠金融部。

目前融资租赁、典当行、保理的监管规则仍然在制定过程中,去年地开始银监会就借调天津局副局长等力量开始广泛调研,征求意见。

今年5月份正式发布公告三类机构由商务部正式划归因银保监会。但特别需要注意,上述5类机构并不是直接由普惠金融部准入,和其他传统持牌金融机构比,监管风格完全不一样。

普惠金融部只负责规则制定,动态数据采集和监测(部分机构因为数据缺乏监测也比较困难),后续重大风险处置协调。比如当前P2P风险集中爆发,普惠金融部协调采取了一些措施,发布文件警告P2P融资人借机逃废债行为,联合百行征信,强调对失信人惩戒措施;协调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P2P不良资产参与收购等。

部分专项风险整治办也在普惠金融部,比如网贷专项风险整治办,互联网金融资产管理风险整治办普惠金融部也是参与机构之一。

  (七)公司治理监管部。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协调开展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监管。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开展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工作。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是新设部门。主要是近期对金融机构股权和公司治理加强监管。尤其2017年3月份检查风暴中,开始的两会一层专项检查并发布《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两会一层”风险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是政治乱象的核心内容之一。

  (八)银行机构检查局。拟订银行机构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立项、实施和后评价。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九)非银行机构检查局。拟订保险、信托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立项、实施和后评价。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此次将原来银监会的现场检查局拆分为银行现场检查局和非银机构检查局,其中非银机构检查局和原来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局合并。

银监会现场检查局也是2015年初的机构改革中刚刚成立的,将原先的银行一部、二部、三部、四部、非银部等的现场检查处拆分出来合并为现场检查局。

现场检查局主要负责每年的专项检查任务的立项、并组建检查组进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组长或负责人为现场检查局人员,同时抽调金融机构所在地或外地的排除机构监管人员一起实施。

2017年三三四十检查中,最为关注的“三套利”和“三违反”实际上就是现场检查局根据其长期丰富的检查案例汇总并制定的检查文件,整个2017年这两份检查文件是银行业影响最大,短期内在新规则颁布之前起到一定的市场乱象遏制作用。

  (十)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银行业与保险业安全保卫局)。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调查规则。组织协调银行业和保险业重大、跨区域风险事件和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检查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新设部门。其实过去8年以来,案件防控一直是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重中之重,基本采取了人人案防,上追两级,从业人员信息库,关键人员(包括分支行的行长和副行长等)轮岗制度,对账,多数员工强制休假制度,双录制度,客户经理离职公告,产品统一编码,内部举报制度,加强对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等办公场所的管理,甚至员工8小时外行为异常、社交异常、收入异常监测;还有包括对员工账户资金变动异常监测。

 

业务层面重点关注票据、同业、理财、担保几个方面。总体笔者认为起到不错的效果,银行也付出很高的内控合规成本。

  (十一)创新业务监管部。协调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等功能监管。为银行业和保险业创新业务的日常监管提供指导和支持。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科技等新业态监管策略研究等相关工作。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将原来的银监会创新部和保监会的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合并。原银监会的创新部主要负责银行理财监管规则制定(包括登记管理)、ABS业务、信贷资产流转、电子银行和互联网创新、收费和信用卡中心审批设立,衍生品监管;直销银行审批设立等。

当前ABS首次发行的资格审批实际已经下放到地方监管当局,衍生品资质申请也下放到地方监管当局。

过去一年多以及未来一年,大家最关注的资管新规也是创新部参与讨论研究制定,主导银行理财细则、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等资管相关的规则制定。

未来的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管主体当前尚未明确,也可能机构监管职责落在创新部和地方局的创新处。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研究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办理消费者投诉。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承担打击取缔擅自设立相关非法金融机构或者变相从事相关法定金融业务的工作。承担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向有关部门移送非法集资案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四)政策性银行监管部。承担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五)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六)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七)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八)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部。承担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九)国际合作与外资机构监管部(港澳台办公室)。承担外事管理、国际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区相关事务。承担外资银行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担财产保险、再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一)人身保险监管部。承担人身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二)保险中介监管部。承担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从业要求。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承担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的具体工作。承担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四)信托监管部。承担信托机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指导信托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

  (二十五)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承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六)人事部(党委组织部)。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

  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合并后有14个部门保留。

原银监会保留10个部门,即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信托监管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普惠金融部、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和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

原保监会则保留人身险监管部、财产保险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四个部门。

  第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925名。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和首席会计师各1名)。

  第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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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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