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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制定修改九项规章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 02:54 金融时报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发布并实施 本报北京7月25日讯 记者 韩雪萌 报道 中国银监会今日晚上公布了九项主席令,公布九项管理规章,其中四项为新公布,其余为修改。 四项新公布的部门规章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规定,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行范围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决定。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关键岗位及其控制要求,关键岗位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实行全行系统垂直管理。下级机构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上一级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总行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负责。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并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称,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此外,其余五项修订的办法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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