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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钢案一审:财务主管为部门奖励造成1.5亿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 02:00 第一财经日报

  李攻

  《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一审判决书表明,公诉机关认为于德政“投资国债”是为了使部门获得奖励

  莱芜钢铁(600102.SH)“购买国债”造成巨大损失一案(本报6月6日以《莱钢股份2亿资金“投资国债巨亏路线图清晰》为题作了报道),前日在莱芜市钢城区法院有了一审结果。”原公司财务主管于德政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为此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国有资产损失1.5亿余元。

  于德政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上法院认定成立的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3项罪名,于德政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一审判决书表明,公诉机关认为于德政“投资国债”是为了使部门获得奖励。

  公诉机关指控,“于德政为使莱钢股份闲置票据创造利润,从而使本部门得到奖励,于2003年9月制定《莱钢股份公司关于挖掘财务资源潜力创收的建议》,拟定了通过短期投资的方式购买半年或一年期国债,可获得年息2%收益的资金运作方案,后获得本公司总经理批准。”

  一审法院查明,“同年(2003年)9月,被告人于德政安排田某起草了《莱钢股份公司关于挖掘财物资源创收的建议》,经过修改,该建议经副总经理赵雁斌签字同意后,交财务处负责办理。”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晰地表明了于德政和莱钢股份“投资国债”造成巨大损失的路线图。

  《莱钢股份公司关于挖掘财物资源创收的建议》经批准后,2003年10月和11月,于德政代表莱钢股份公司与昆仑证券公司董事长王毅洁签订了两份协议,莱钢股份公司将4.0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贴现息由昆仑证券承担,贴现后莱钢股份将该笔资金汇至昆仑证券。

  后该笔资金存入了昆仑证券公司设在农行深圳福田支行的自营账户,而并未存入莱钢股份公司的保证金账户。2004年4、5月该笔资金到期后,昆仑证券归还1.7亿元,无力支付其余资金。于德政与王毅洁签订了延期还款的协议。2004年4月28日双方签订第四份协议,将还款期限再次拖延,2004年10月双方再次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后昆仑证券进入破产程序,欠莱钢股份公司的2.04亿元无力归还。

  于德政为弥补该笔资金缺口,于2005年1月,指示人员利用莱钢建安公司的工程决算,伪造了1.9亿多元的应付工程款项,另外从莱芜金桥物流有限公司向莱钢股份公司支付981万元,从而弥补了该2亿多元的票据亏空。2005年5月,于德政私自决定将莱钢股份公司在昆仑证券的债权转让给莱芜金桥物流有限公司,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5亿余元。

  在6月5日和7月5日进行的两次庭审中,于德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4项罪名全部否认,于本人和其辩护律师均作了无罪辩护。《第一财经日报》获悉,前日一审宣判后,于德政表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针对失职罪的指控,于德政辩称,“保证金存款业务是公司行为,并且由总经理签字通过,绝不是个人行为。”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于德政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于德政当初提交公司通过的利用股份公司财物资源创收的建议仅仅是一种操作方案,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于德政作为具体负责的直接主管人员,未经认真考察,仅通过别人介绍,就私自决定将资金投入到已经出现了经营危机的昆仑证券公司的自营账户,而没有存入莱钢股份公司事先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并且在资金进入昆仑证券后,于德政更是对该笔资金不闻不问,没有按照之前所提交建议书的要求派专人进行监督,也没有采取任何的监督措施。

  法院认为,当资金回收困难时,于德政也未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私自将还款日期一再拖延,并且通过做假账将该2亿元的承兑汇票缺口抹平,并私自决定将该笔股权转让给莱芜金桥物流有限公司。于德政无论在决策中还是在具体的运作中均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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