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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拆迁新规调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 13:17 《理财周刊》
刚刚被动迁掉的重庆市一个“最牛钉子户”引发了全中国舆论关于动拆迁的争议。然而无论争论的路径有多少,其发源地其实只有一个:动迁者与被动迁者关于这套房产的价值的估价不同。 围绕动拆迁中的房产估价方法,全国各地在不同时期都出台了不同的地方规定,最近浙江省的一个正在审议修改中的估价规定的特色尤其醒目。 文本刊记者江南 2007年3月28日,一个阳光明媚的星期三,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第31次会议,这次会议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程序就是二次审议新修改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与去年11月初审相比,本次《草案》修改有三大新亮点格外引人注目。 假如这个新规定得以通过实施,不仅动拆迁中的各方关系得以明确,动拆迁的工作程序将有所改变,更重要的是动拆迁的核心问题――房产估价原则和方法――会有根本性的变化。 浙江新规更人性化 首先,《草案》将房屋动拆迁准确定义进行了描述。 《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拆迁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草案》中提出,将拆迁项目分为房地产开发等商业性拆迁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性建设拆迁项目,并依此将拆迁人区分为建设项目业主和项目建设单位两种。 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质是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而对被拆迁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拆迁人只能是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介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并且申领拆迁许可证应当事先取得拟拆房屋所占用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但如果由建设项目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人,由于申领拆迁许可证时,拟拆房屋所占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被拆迁人,拆迁人实际上并没有取得该地块土地的使用权,因而无法按国家规定的条件申领拆迁许可证。 同时,由建设项目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人,并由其直接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时,在实践中也容易产生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现象。 因此,《草案》规定: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此外,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和重庆的“最牛钉子户”事件一对比就能看出两者的区别,如果重庆实施的是类似《草案》这样的内容,首先开发商的拆迁项目公司无法直接介入拆迁工作,因为在“钉子户”没搬走之前,开发商根本没法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其次,采取断水、断电,逼人搬迁的事情也全是违法的。最后,在进入强制搬迁之前,法院也没有就此判决进行听证,甚至没有让被拆迁人得到足够的申诉机会。显然,对照重庆的动拆迁办法,浙江的《草案》更人性化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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