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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重庆实行浙江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 13:22 《理财周刊》

  文/本刊记者 江南

  沸沸扬扬的“最牛钉子户”事件终于告一段落,然而纵观这些天来各家媒体的报道,笔者却有诸多疑问萦绕心头。

  首先是关于补偿单价的问题。被拆迁人多次向媒体透露这么个信息,拆迁人提出的每平方米1万多元的补偿单价太低,这地方的商铺价值10万到12万元一平米,应该按这个标准补偿。但是笔者虽然没有去过重庆现场,凭常识也知道,上海最红火的商业地区的商铺拍卖价似乎也很难超过每平米12万元,凭重庆一个轻轨边的商铺坐地起这么高价,令人怀疑。

  其次是该项目究竟是不是“公共利益”项目。很多为钉子户说话的舆论都祭起一面大旗,新《物权法》规定了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不是涉及“公共利益”,不能叫它强迁。有了这个舆论呼应,被拆迁人一本正经树起国旗,手抱宪法,作不为要钱只为维权状,其实谈钱也没什么可耻的。

  最后的疑惑是紧接着上面那条来的,质疑拆迁方的舆论都认为,动迁公司是开发商派来的,当然是商业性项目,谈不上公共利益,至少也是个人利益大于公共利益。而当事的开发商代表也一肚子苦水,说若不是上级委派任务,早就放弃这个项目算了。

  在笔者看来,造成这一头雾水的主因其实还是当地拆迁制度的不尽合理。在此不谈《宪法》、《物权法》等上纲上线的理论,仅在实际操作层面,如果重庆实行的是浙江省的《草案》中的动拆迁规定,结局可能就要完美得多。

  关于补偿单价,就是因为不按照市场价而是依据政府指导机构评估的价格,双方才有余地来回扯皮,若干脆明确就按照附近3套房的最高价补偿,其实谁都没有那么多话说。关于后面两点更好解决。首先,按照浙江的《草案》,该地块的开发商根本没有资格成为拆迁人,因为有私房在地块上,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以要拆迁必须把项目申报给当地政府部门,由政府部门的相关机构决定是否拆迁,以及由哪个部门负责拆迁;其次,关于是不是“公共利益”项目,能不能强迁的问题,解决的办法简单呀,开地区性的听证会,区政府会同居民、开发商代表,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一投票,立见结果,岂不省得大家在那里洒狗血贴胸毛?

  好的制度,不仅省钱省力,还不容易起争议,它们的共同点往往就是公开,没有一项好制度是藏在暗箱里的。

  上海拆迁经验

  文林泠

  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成为了各地指引动拆迁工作的最高纲领,但是鉴于中国各地的经济、土地资源水平严重不均,故该条例没有规定硬性的补偿标准,最终的补偿标准还得由地方政府定。

  过去几年,由于筹备2010年世博会等工作,上海的动拆迁工作量相对较大,经验也比较丰富,可以作为前“浙江模式”时代的标本性经验。

  2001年实施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内容十分详细,并且有多个配套性指导意见为辅助,限于篇幅,不可能一一描述。

  从主要大方向来说,主要是实行根据不同土地级别,推出政府主导的最低补偿价格标准,随着

房价的上涨不断上调,并按照不同的房屋属性有一定的补贴系数。具体项目实施动迁时,要先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如果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的1.2倍进行补偿;如果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则按市场价的1倍以上、1.2倍以下进行补偿。在这一模式下,普通的被动迁住宅的补偿单价应该是高于该地区的
二手房
平均成交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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