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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城市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 16:21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11月22日电(记者 吕福明) 山东省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据山东省建设厅介绍,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从12月1日起执行。新条例规定,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同时,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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