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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补偿不得低于国家最低套型面积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 08:29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11月20日专电(记者 吕福明) 山东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20日表示,被拆迁人无论原有产权住房面积多小,质量多差,补偿安置时应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享受到相应的货币补偿和安置房。

  山东省在最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中,对最低住房保障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山东省建设厅一位负责人表示,制订这条新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确保被拆迁人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因拆迁而失去最基本的住房条件,通过拆迁使他们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和提高,使他们享受到改革和发展带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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