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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2月1日起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 08:29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11月20日专电(记者 吕福明)记者20日从山东省建设厅了解到,从12月1日起山东将依法提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据了解,目前因拆迁引发的信访量占到山东建设系统信访量的一半以上,其中拆迁补偿标准偏低是造成近年来拆迁上访的重要因素。山东省建设厅一位负责人表示,适当调整拆迁补偿标准,既是拆迁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是被拆迁群众的迫切要求。

  按照最新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拆迁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货币补偿金额是以同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本身的新旧程度和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如实行产权调换,则通过新旧房屋双向评估找补结构和差价后,实行以旧换新。这不等同于简单的、不找差价的“拆一还一”。

  同时,为防止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过低,新条例还规定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订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报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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