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破题告官不见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 13:35 经济观察报

  本报特约记者 项俊平 武汉报道

  “告官不见官”的难题,有望率先在湖北得到破解。

  11月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湖北省建材技术装备公司(下称湖北建材)诉湖北省劳动厅一案,该厅副厅长亲自出庭应诉。

  这是湖北省出台《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及《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实施以来,第一位到庭应诉的厅级官员。

  “被告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亲自到厅,让我觉得自己和自己的企业得到了尊重。”湖北建材副经理张为群说。

  率领62名厅级官员和几十名处级干部到庭旁听的湖北省副省长阮成发表示:“希望各级干部通过旁听,能够熟悉司法程序,今后在‘民告官’案件中能主动应诉。”

  据悉,湖北省要求各级政府部门每年选择一些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旁听。

  副厅长出庭应诉

  11月2日上午9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湖北省劳动厅副厅长胡新时,坐在原告方委托出庭人张为群的对面。

  1996年2月,湖北建材聘任易某为该公司下属汉口分公司经理。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汉口分公司按年向湖北建材缴纳养老保险费等职工福利费,湖北建材再一并上缴。若汉口分公司拒缴,则被视为自动放弃。

  “2000年,汉口分公司自行停业。2001年9月之后,我们在没有收到汉口分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于2002年7月停缴了易某的养老保险费。为此,易某向省劳动厅投诉我们。”湖北建材经理喻传理介绍。

  今年2月,湖北省劳动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湖北建材违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湖北建材与汉口分公司的经营合同约定,并不能对抗易某作为湖北建材职工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湖北省劳动厅要求湖北建材为易某补缴养老保险费。

  湖北建材不服,向湖北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今年5月,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6月,湖北建材向武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月18日,武昌区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湖北建材仍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末,接到二审开庭审理的通知。

  “开庭前,我听说省劳动厅的一名副厅长将作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还以为是说说而已。因为一审时被告方就是派出几名机关干部代理行政首长到庭应诉。”喻传理说。

  直到法官宣读原、被告双方的出庭名单时,大家才眼见为实,“当时,我很用心地看了几眼这位此前并不相识的副厅长。”张为群说。

  更让张为群惊讶的是,湖北省副省长阮成发率领来自省直和市州县的62名厅级官员和几十名处级干部近百人,到庭旁听。

  二审过程中,围绕湖北建材是否应当为易某缴纳养老保险费、湖北省劳动厅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等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展开了长达3个小时的激烈辩论。

  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当庭宣判:湖北建材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为行政首长更熟悉政策和相关法律,并提供了更合法、更合理、更合程序的证据和证明,对案件的判决起了决定性的影响。”旁听了整个审理过程的行政法专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教授评价。

  三成“民告官”政府败诉

  事实上,湖北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会议”就在案件审理的同一天召开。一名与会人士告诉记者,湖北省政府安排这次近百名政府干部参加的旁听,“一是给官员提供一次观摩、学习的机会;二是希望大家能对湖北省行政诉讼案件的现状,有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近年来,湖北省行政机关败诉率一直较高。湖北省副省长阮成发透露,自2004年1月至今年9月,湖北省行政诉讼案件,政府一方败诉率达到31%。败诉率排名最高的3个城市分别是:黄冈市58%,鄂州市51%,荆门市50%。2005年,湖北省各级法院受理各类一审行政诉讼案件3300余件,审结3100余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和因被告在诉讼中改变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有900余件。

  吕忠梅教授介绍,2003年以前公安部门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排在第一位,其次是工商领域。此后,城建领域的案件上升到第一位,主要涉及拆迁、规划、房屋登记等。2005年至2006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上升为第一位。环境保护领域,位居其次。

  吕忠梅认为,70%-80%的行政执法机关不能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任意性,证据意识和法律适用意识不够强,是湖北行政机关败诉率高的主要原因。而少数行政机关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行政诉讼制度,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也是败诉率高的原因之一。

  行政首长应诉制度化

  “我能成为湖北省第一位到庭应诉的厅级行政首长,纯属偶然。”11月8日下午,胡新时在他的办公室微笑着告诉记者。

  “原本应到庭的分管养老保险的副厅长出差,我受厅长委托,代替分管这项工作的副厅长出庭应诉。”胡新时说。

  虽然是临时受命,但胡新时没有懈怠,他从执法主体、法定程序、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等5个方面,对湖北省劳动厅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认真全面的检查,准备出庭应诉。

  事实上,“行政首长遇案不出庭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王青斌说,《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行政首长必须应诉,多数情况是委托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代理出庭。

  “告官不见官”现象出现的原因,一是有的行政首长在法庭上怕输官司,丢面子,有损自己的形象;二是作为官方站在被告席上,放不下架子;三是对于相关法律不懂或一知半解,怕出庭诉讼时出洋相;四是不把法律当回事。

  日前,湖北省出台《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行政首长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出庭应诉,逐步建立湖北省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该《意见》规定:行政首长一般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重大案件,行政首长和分管负责人均应出庭应诉。

  而以省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省长决定出庭应诉人选。

  该《意见》提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将纳入其目标考核范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将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指标和

公务员考核的依据,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应通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公开道歉和辞职,以及建议免职等方式,追究相应责任。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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