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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林到户湖北集体林权改革启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 07:16 经济观察报
本报特约记者 项俊平 武汉报道 一场从耕地向林地延伸的农村改革,眼下正在荆楚大地蔓延开来。湖北“年年栽树年年荒,年年栽在老地方”的落后的集体林业经营局面,有望改观。 日前,湖北出台《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下称“试行意见”),决定借鉴农村家庭联产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办法,在保持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分解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内每个农民和农户,建立起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 有关人士称,这是国家层面的林权改革在湖北的进一步深化和落实。 确权方案 事实上,湖北的农村集体林业长期存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湖北省林业面积蓄积量只有2.47立方米/亩,不到全国平均水平5.65立方米/亩的一半。 “湖北集体山林没有得到有效经营管理和开发利用,已成为不少地方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瓶颈’。”湖北省林业局局长祝金水说 为此,湖北成立了以省长罗清泉为组长,省委副书记杨松、副省长刘友凡任副组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据悉,湖北此次改革的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重点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所有的宜林地。 具体方案是:对于已经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尚未到户的集体山林,适宜于分户经营的,可以按人均分到户;不适宜分户经营的边山远山,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可以有偿或无偿方式交由有经营能力的农户集中承包,其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分享;对于集体统一经营状况良好且群众满意的山林,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转换经营机制,明确管护责任,并均股、均利到人到户。 据悉,此次启动的林权改革,涉及湖北全省林地总面积的91.7%、总数达1.19亿亩。 改革“十一五”末收官 “湖北‘田’的文章做得不错,‘水’的文章也做得不错,‘山’的文章虽然也做了一些,但做得不够、不到位。丰富的山地资源没有给靠山吃山的广大山区农民带来应有的财富,相当一部分农民只能守着大山受穷,‘林业弱、林区困、林农穷’的问题,普遍存在,并且日益凸现。”湖北省副省长刘友凡说。 据统计,湖北省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每年需要消耗木材300万立方米以上,但目前每年能够提供的商品木材只有100万立方米左右。由于原材料不足,全省有一半以上的龙头加工企业不能满负荷生产,少数企业甚至处于半停产状态。 但在原有集体林权制度下,农民造林的积极性并不高。 林权改革后,这一局面有望改观。 以2006年被确定为湖北省林权改革试点的赤壁市为例,截至目前,该市已累计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93.58万亩,发证面积占全市山林面积85%以上,实现了林业增效、林农增收、生态增量的“多赢”局面。仅2006年,赤壁就完成造林5.4万亩;全市个体私营造林占完成造林面积的90%,涌现造林大户225户。荒山、荒地价格原来每年每亩30元左右,提高到现在的50元—80元。 为了放活商品林经营,“试行意见”要求对农户个人经营的商品林,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足额满足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新建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达到5000亩以上的,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其采伐方式、采伐年限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对成熟和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试行意见”同时规定,禁止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任何限制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并鼓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合理流转。经营者承包或买断的集体山林,由经营者自主决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否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 为了切实减轻造林经营者负担,湖北省将育林基金和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征收标准从20%调减到10%。林业部门因减征“两金”而形成的3700万元的经费缺口,湖北省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解决。 据悉,湖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将在赤壁、公安、南漳、京山、宜都、通山等6个县市进行试点,逐步推开。整个进程分为“先行试点、制订方案、宣传发动、组织实施、验收总结”5个阶段进行。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经有湖北、江西、辽宁、福建、云南等省在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到“十一五”末,全国的25亿亩集体林地基本上都将明确经营主体,实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经营体制。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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