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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判决一起假币案 几百万假币险些流向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 20:10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9月14日电(梁宗、刘丹)上海市二中院日前判决一起购买假币、伪造货币案。被告人张继国因犯购买假币罪、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5万元人民币;同案被告人刁中俊和梁奇分别犯购买假币罪和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4年,并各处罚金30万元和5万元。

  张继国、刁中俊均为河南来沪农民,两人经预谋,决定共同出资购买假币从中牟利。2006年1月初,他俩赶赴广东汕尾,以2.5元兑换100元假币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共计303.42万元的假人民币。

  1月6日,张继国、刁中俊将假币装入两个拉杆箱通过长途大巴运抵上海,并藏匿于刁中俊在青浦的暂住处。次日上午,张继国从刁中俊处提走1个装有假币的拉杆箱,赶至暂住在嘉定的同乡梁奇家中,以每百元假币支付4毛钱的加工费,要求梁奇为假币加工防伪标识,梁奇欣然允诺。

  然而,就在两人商谈时,公安人员突然冲进梁奇住所,将张、梁二人抓获,并当场查获拉杆箱内装有的156.35万元假币以及用于加工假币的模具等赃物。

  当日下午,刁中俊在青浦被抓获。1月14日,公安人员在刁中俊住所后面的树林内查获另一个装有147.07万元假币的拉杆箱。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继国、刁中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共同出资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购买假币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张继国、梁奇为伪造货币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其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对张继国应予以两罪并罚。

  法院还认为,由于张继国、梁奇实施的伪造货币行为尚处于犯罪预备阶段,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涉案的假币未流向社会,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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