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气象信息成新蛋糕 气象产业是否该商业化经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 03:18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北京报道

  阴、晴、雨、风……这些以前由气象台发布的普通气象信息,近年来随着有偿使用、有偿发布等渠道的增多,正成为相关机构和企业之间分享、争夺的一块“新蛋糕”。

  气象信息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还是可以获利的商品?气象产业是垄断性经营还是采取商业化模式?

  目前,河北省石家庄佳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佳诚公司”)与河北省各地气象部门之间的13起系列官司,不仅反映了气象专业部门与短信运营商之间围绕气象信息资源发生的利益争夺,还引发了法学界对现行气象发布管理办法“合法性”与否的讨论。

  官司由来:从合作到反目

  佳诚公司是河北省首批在移动电信网络平台上从事手机短信

增值业务的公司之一。2002年3月28日,佳诚公司与隶属河北省气象局的河北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下称“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一下属机构——省专业气象台签订了一份《关于合作开展手机气象信息点播业务的协议》。根据协议,省专业气象台向佳诚公司提供气象信息,佳诚公司再将这些信息发送给手机定制用户并收取费用,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分配所获收益。

  “双方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佳诚公司的执行董事罗忠华对《中国经济周刊》说,甚至连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2003年涉足气象短信市场都是委托佳诚公司来运行维护的。

  2003年9月1日,佳诚公司又与省专业气象台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双方约定该协议期限为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协议自动延长。

  然而在这份协议尚未到期前,这对昔日的合作伙伴却已反目。

  2004年2月21日,省专业气象台向佳诚公司发出告知函,称根据中国气象局制定并于2004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媒体刊播气象预报应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并直接提供适时气象信息。也就是说,如果面向全省传播气象预报,则只有河北省气象台才具备签约资格,省专业气象台与佳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而是非法和无效的。

  2004年3月8日,省专业气象台又向佳诚公司发出解除合作协议通知书,以上述理由解除了合作协议,并声明“自第二天起不再提供气象信息”。后经佳诚公司协调,专业气象台一度恢复信息提供。

  在此情形下,河北省内从事气象短信业务的其他两家运营商相继退出,但佳诚公司却心有不甘。“(我认为)真正的原因是,2004年时,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已经逐渐具备了经营气象短信业务的条件。省气象系统试图收购佳诚公司在省内的所有手机定制客户。”罗忠华说。

  罗的依据是,在省专业气象台向佳诚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书后,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多次向他们提出,可以把客户资源转给他们,并允诺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佳诚公司坚持要求合作,“但河北省气象台就是不与佳诚签合同,也不允许下级台站与佳诚合作。” 罗忠华说。

  “这主要是因为佳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诚信造成的。”河北省气象局法规处处长李立宪说,当初佳诚公司与省专业气象台合作时有意瞒报收入,减少了气象部门分成,而且还拖欠了4个月的分成款。

  2005年1月4日,佳诚公司被中止提供气象信息,河北省只保留了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一家气象短信运营商。但佳诚公司通过从网上转抄天气预报,依然从事着气象短信服务业务。

  2个民事诉讼与11个行政诉讼

  2005年9月16日,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以违约为由,将佳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4个月(2004年9至12月)的分成款12万余元及约定的违约金。2006年3月8日,石家庄市长安法院一审判决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胜诉。之后,佳诚公司以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等理由提出上诉。

  在违约之诉未有结果之前,河北省气象台又于2005年12月2日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佳诚公司,认为该公司自2005年以来,在未经河北省气象台许可、更没有其他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剽窃或转抄河北省气象台所发布的天气预报的手段,向其用户发布天气预报,侵犯了其科技成果权,要求佳诚公司赔偿50余万元。

  与此同时,从2005年11月16日到今年1月,河北省11个地市气象局以佳诚公司“传播气象信息未经气象台站及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以及“传播的气象预报不是从台站直接获取”等理由,对其下发了1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发布气象信息,并处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罚金额总计45万元。佳诚公司对此表示不服,于今年2月份开始向各地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至此,围绕佳诚公司“违规”发布气象预报,引发了2个民事诉讼和11个行政诉讼,演变成包含13个诉讼的系列案件。

  气象信息有偿发布应该采用何种模式

  “此系列案件的背后,实质上是省气象部门与短信运营商之间围绕气象信息资源的利益之争。”河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肖辉教授分析说。

  近年来,气象预报短信服务增长非常迅猛。有业内人士透露,仅以河北某电信运营商为例: 2003年9月所积累的气象定制用户仅为2万,月收入仅为1.6万左右;而截至2006年6月底,该电信运营商的用户数为90万左右,月收入到达60万左右。河北省内另外两家电信运营商的月收入也分别达到17万、40万左右。

  佳诚公司的代理律师谷景生认为,河北省气象部门有垄断的嫌疑:“如果把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比作父亲,气象台比作大儿子,与之相关联的气象服务单位比作小儿子的话,那么在公众气象信息这个市场上,父亲有气象行政处罚权,大儿子拥有选择谁能获取气象信息的决定权,小儿子在经营着有偿的气象手机短信业务。一家之中既有‘运动员’,又有‘裁判员’。”

  “根本谈不上所谓的‘垄断’。”河北省气象局法规处处长李立宪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这只是气象行政主管机构依法实施正当行政职权,依法维护气象信息市场有序性的行为。把气象主管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比喻为老子和儿子是很不恰当的!”

  中国气象局法规司副司长刘宪华也认为,管理办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让气象信息发布更具严肃性、权威性,不是为了垄断气象信息。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因为媒体随意转抄、转播天气信息,容易造成以讹传讹,难以保证气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如果出现谬误,会对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巨大损失。因此, 媒体需刊播气象预报的,应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或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刘宪华还举例说,许多人习以为常的居委会大妈每天把天气预报抄在小黑板上提醒辖区居民的行为,也是与管理办法规定不相符的。

  自2004年管理办法施行以来,从事气象预报短信服务的运营商一直颇多微辞,认为这是气象行政部门利用手中权力切分了电信增值产业的蛋糕。

  此案也引起法学界极大的关注。6月6日,中国公益诉讼网发起人李刚、韩波、王学棉、林剑锋四位法学博士根据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出建议,请求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24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该条规定,气象信息的传播者在传播气象信息时未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名称也将受到行政处罚。四博士提出,此条款违背行政处罚法,且超出了气象法中规定气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范围。同时,建议对中国气象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中有关签约等相关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我们认为有关法规可能存在偏差。”李刚博士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表现在对气象信息这一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分配上,在处理气象台、传播者和公众的利益配置上,明显偏向了气象台。不仅赋予了他们相当于行政许可的权力,即通过签订协议‘同意’他人使用的权力,而且配置了行政处罚的公权力予以保障。相应对传播者来说,缺乏一个公开、公正的程序来保障其经营权利。对公众来说,可能失去多个气象信息经营者公平竞争所带来的更好的服务、更好的价格等利益,甚至可能再次陷入垄断经营的泥潭。”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增值服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杨萍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对天气预报这样的公共信息应采用公开、市场化的手段,寻求和建立合理的信息传输渠道。价值链各个环节的合理性竞争是提高信息服务效率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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