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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KTV版权收费:文化部与版权局谁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09:12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 实习记者 李伟 /北京报道

  KTV版权收费到底谁说了算?直到今天,围绕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之间行政权力的争论还在继续。

  事情的起因源于国家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相继表明要向KTV版权收费。7月18日,文化部宣布即将启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要建立通过点击率向KTV收取音乐版权费用的模式;7月20日,国家版权局表示,KTV要按照营业面积向中国音像版权集体管理协会交费。

  两部门规定公布后,引起强烈反响,“KTV收费谁说了算”成了热门话题,并被评论为两部门政策掐架。此后,文化部和版权局更是高调宣传各自的收费“规则”。

  8月14日,国家版权局新闻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关于卡拉OK版权收费的事情,我们正在进行研究,目前没有新的消息,所以现在我们不方便接受采访。”

  他特别强调“以前接受采访是工作需要,现在不接受采访同样是工作需要。”

  同日,《中国经济周刊》就卡拉OK版权收费的问题采访文化部相关负责人时,同样被委婉拒绝。

  数亿元的巨额蛋糕

  谁有权吃?

  “没有最新消息,我们正在研究这件事情,有消息会及时通知你。”8月14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此前的7月18日,在文化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司长刘玉珠宣布,由文化部批准下属的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开展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正式启动。该系统将于年内先行完成武汉、郑州、青岛三个城市的试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广。

  当天,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主任梁钢表态,“此举旨在防止不健康歌曲进入KTV,并逐步解决唱片业、著作权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关于著作权的矛盾。”

  随后,国家版权局于7月20日亦对外宣布,已经复函同意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收费标准,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

  紧接着,8月3日,文化部通过其网站发布公告,出台“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的相关内容。

  该内容对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提出“精确计次,点播付费,被下载的卡拉OK产品只有被点播才能收费,不点播不付费”等具体收费办法,并通过下属的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搭建的系统收取卡拉OK版权费。

  对于收费标准,梁钢告诉记者,他们已为“统一曲库”进行了两年的调查论证和筹备,“并解决了法律、政策、技术、商务等相关问题。”

  而在此前的7月7日,中国音像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合作起草了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标准草案(下称“草案”)并上报国家版权局。随后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复,同意由两家机构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报告。

  “我们从批准成立之日起,卡拉OK收费就是我们首要工作。”中国音像协会负责人王化鹏向《中国经济周刊》坦言,“草案已经批复,版权局近日就会公示,在此之前暂不方便说明。”

  王化鹏还表示,他们的收费标准和文化部的将会有很大不同,到时候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解释。

  “对于卡拉OK版权收费这一问题,同时引起了两大部门的高度关注,采取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并分别授权其下属单位实施,此种情况绝非偶然,其背后是巨大的利益驱使。”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所长余长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余长江告诉记者,其实,早有民间人士做过测算,如果按照已经算出的百亿的KTV版权使用费,每年进行版权管理所收入的管理成本则在20亿元人民币左右。这20亿元的结论或许有些夸张,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否表明了双方争执不下的最终缘由所在?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主任梁钢曾多次对媒体表示,“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实行的是“零成本接入,自愿为原则”,系统接入不要钱;并着重强调“被下载的卡拉OK产品只有被点播才能收费,不点播不付费。”

  据梁钢介绍,涉及其版权收费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是由北京中文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运作,这个公司是由中文发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而中文发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则是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直接控股。

  国家版权局于7月27日举办了媒体座谈会,专门围绕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的收费程序等问题做具体解释说明,坚定而明确地设置了“收费主体”:“今后,卡拉OK收费将由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收取,协会归国家版权局监管。”

  但是消费者更为关心的是,收取卡拉OK版权费,KTV会不会把费用转嫁到他们身上?今后唱卡拉OK会不会涨价?

  经常去KTV消费的杨女士告诉记者,收取的版权费最后很可能会把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同时很多消费者对于“统一曲库”产生了质疑,的哥林先生则认为,用什么标准来衡量是否属于健康曲目?如果曲库里没有我喜欢的歌,那谁还会去唱歌啊?

  需要权利人合法授权

  对一个收费项目,出现了两个部门不同的收费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会出现重叠或冲突呢?两个部门各自制定收费标准之前是否有过沟通呢?

  对此,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文化部或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有关人员并未与版权局就建立“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事宜正式接洽。

  “好像突然之间天上掉下了馅饼,国家的两个部门都成为我们的版权代理人。但是他们好像忘了一件事,有没有得到我们权利人的授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唱片公司经理对记者说。

  “如果没有和唱片公司协商并得到授权,就抢着自行建立曲库,其行为与盗版无异。”中国音像协会负责人王化鹏说。

  “虽然是代表版权人利益的集体管理组织,但是也应先得到版权人的合法授权,否则就没有代表版权人行使权利的资格。”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所长余长江对《中国经济周刊》分析说。

  而业界人士则希望能统一标准,归口管理。钱柜KTV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理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对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版权费,这是大势所趋。但是,收费机构必须统一,否则机构多了,会形成乱收费、重复收费的局面。

  该经理告诉记者,文化部门是文化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而版权部门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MTV也有管理权。如果对卡拉OK经营场所征收版权使用费,而这两个部门都出于利益之争没有协调好,会对卡拉OK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实际上,双方“各执一词”的现象,凸现了国内版权管理的不明晰。

  长期以来,我国管理音乐作品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的行使组织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卡拉OK经营单位也一直向该协会交付著作权费用。该协会法律部主任刘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协会的主要会员是词、曲作者,目前注册会员大约是4000多名。

  但是,国内音乐词曲以及表演作者数量已远非4000名,协会也不能完全代表国内版权所有者利益。

  刘平向记者坦言,音乐词曲作者、音像公司及KTV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在近年来多次发生。据国家版权局统计,从2004年3月至今,50多家代理机构已对我国各地两万多家KTV经营者提起了版权诉讼,KTV商家屡屡败诉。

  来自中国音像协会的消息,国家版权局即将公示的收费标准将是把音频、视频费用合在一起后的标准,也就是说即将公示的价格还包括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要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是根据卡拉OK经营场所营业额及包间数量作为收费参照,具体标准待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修改后正式实施。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说,在事先对全国几十座城市进行的调查测算中,平均下来每首歌的版权使用费在0.17元左右,最高不超过0.2元,收费也并非全部为黄金时段的价格,决不超过卡拉OK场所营业额的1%,甚至低于0.5%。

  文化部公布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负责人杨广立认为,版权局以卡拉OK营业场所的营业额为依据的收费模式是模糊的。他告诉记者,“文化部的收费系统是通过互联网连接各个加入系统的卡拉OK厅,并自动记录卡拉OK厅对于某一首歌曲的点唱次数,版权所有者依据下载次数收费。”

  观点

  KTV 版权收费:是企业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主持人:《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

  嘉宾:

  陈少峰

  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副主任、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创意产业研究资深专家

  余长江

  知识产权专家、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所长

  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经济周刊》:卡拉OK版权收费应该采取哪种模式?收费应该由哪个部门管理?

  陈少峰 :我个人认为对卡拉OK收取版权费是毫无疑义的,这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至于谁有权来收费,应该有两个部门:一个是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它是专门保护知识产权的机构。另外一个是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就是文化部。

  也就是说,这两个部门都有权力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凡是把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运作的,就要交产权费。这个产权费应该交给谁呢?就交给知识产权拥有者,比如著作权、歌曲的作者、词曲作者。由谁收费呢?过去本来由国家版权局收费,但是很长时间内,它的力度不够,所以这次文化部出动的时候,发现这个事情比较容易解决。我不管最终由文化部来收费,还是国家版权局来收费,都是一个非常好的事情。

  我认为这件事情必须经过艰苦的谈判,需要由国家主管部门来协调。目前各方有争议的几个部委,应该坐在一起讨论问题该怎么解决。才能最终实现政府职能部门、著作权人、卡拉OK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四赢局面。

  余长江:我个人认为两个部门都不具备收费的主体资格,因为他们是两个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卡拉OK版权使用费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不属行政收费范畴。

  版权局对版权使用问题进行监管职能,文化部对于文化市场有监管职能,他们可以从宏观上进行调控,但是其本身不能成为收费主体,所以其只能对收费的模式或收费标准、来制订一个框架。

  应该由版权所有人来收取,但是版权人和经营企业数量太庞大,不可能实行单对单的收费模式。按照国际惯例要通过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在取得合法授权后来收取,在我国来说应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来负责收费 ,这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实际上两协会是替相关权利人代收,替使用者转交。

  他们是由政府授权的维权组织,这种收费形式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对于卡拉OK收取版权费是大势所趋,我认为并不简单。文化部和版权局对卡拉OK企业使用MTV都有管理权,因此在征收版权费之前,两部门必须首先协调好,共同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中国经济周刊》:版权局制订的收费标准要不要进行听证?

  何兵:版权局制定收费标准是一个行政行为,这一行政行为涉及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因此,涉及到公共利益,版权局依法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民意。

  《中国经济周刊》:文化部收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收费是否具有合法性?

  何兵:文化部曾经试图澄清这个问题。他们说,不是文化部在收费,而是一个所谓的文化发展中心在收费。同时他们又说这涉及到文化主权问题。推行这一曲库,有利于文化主权,这完全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不能无限的将一个软件平台推广上升为国家主权,这是试图将一个普通的经营事件上升为政治事件。文化部在这一事件上严重违反了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如果按文化部某些官员的解释,这仅仅是提供一套管理平台,那么这应当是企业行为,不应当是政府行为。

  如果说,这是一个文化部管理行为,那么就不能收费。其背后的道理是加强管理是政府的当然职责,如果需要增加支出应由国家财政来解决,而不能用收费来解决。

  如果这是企业行为,那么文化部就不能强制推行这些管理系统即所谓的“软件平台”。强制推行,就涉嫌利用政府权力参与不正当竞争,即利用政府权力为企业扩大市场。 如果这一行为被界定为事业行为,那么就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所以文化部这一决定无论如何是解释不通的。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则。无论是从法律和法理上,无论是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上,都存在极其严重的问题。

  《中国经济周刊》:两部委的收费模式是否会形成垄断?在此事件中政府各部门扮演了什么角色?

  陈少峰:我认为不会形成收费垄断,因为文化部出台政策的目的是为更有效地打击盗版,净化市场环境,但是不排除在某些方面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但是这不影响大局,事情要看其主要方面。再说,现在的社会环境与计划经济时代已经大不相同,市场经济已经很强大,单凭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纸命令是不可能畅通无阻的。

  余长江:卡拉OK市场具有丰厚的利润,各个职能部门都想进入这个领域谋取利益。文化部出台的卡拉OK进行管理方案,会形成垄断。 首先,对卡拉OK曲库进行事前审查和许可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其次,不能因为市面上有个别的不健康歌曲就要求对所有的卡拉OK曲库进行审查,并进行所谓的“曲目单管理”。他们衡量的标准是什么?这凸显出某些政府职能部门的思维模式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

  资料:

  MTV侵权案诉讼大事记

  √2004年12月,新时代影音公司诉北京乐声及新世纪钱柜放映三首MTV侵权要求赔偿15万元,法院判决三首MTV共赔偿1.6万元。

  √2005年5月30日,上海两家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某卡拉OK公司败诉的判决,并判赔每首MTV人民币1000元。

  √2005年7月23日,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和一位公民向济南阿米果、好乐迪、幸福时光、东方之韵、天甲百乐门等11家量贩式KTV歌厅索赔一案,济南市中院已对其中9个案件作出判决,要求济南市天甲百乐门等歌厅立即停止侵权,并以每首单曲2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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