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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重定三大金融罪 增设虚假信用申请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 04:33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蒋云翔 北京报道

  虚假信用申请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银行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两罪,以“行为犯”模式核定。

  在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三项罪名。

  这是6月29日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下称修正案)中作出的最新规定。此次获得通过的修正案共有21条,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增设虚假信用申请罪

  此次修正案在《刑法》第175条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将此项罪名称为“虚假信用申请罪”。他表示,该项定罪是对骗用贷款罪(第193条)和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的补充,并且回避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此前,《刑法》193条规定,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等五种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195条规定,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等四种行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在法学界有诸多争议。在办案实践中,很难认定骗贷者的主观目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瑞麟举例说,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难免有些“包装手段”,但主观上还是想偿还贷款的。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人现行刑法难以定罪。

  薛瑞麟认为,增设上述新罪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在能证明犯罪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从重定罪为“贷款诈骗罪”;不能证明其主观意图时,则从轻适用新罪。

  此外,新罪是放在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里,而贷款诈骗罪是放在第五节金融诈骗罪里。“这意味着性质的不同。”白建军说。实际上,新罪的处罚相对较轻。在修正案中新罪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而贷款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行为犯”与“结果犯”之辩

  针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对175条“虚假信用申请罪”,银监会之前曾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认为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结果犯”作为构成要件“有所不妥”。(见本报6月23日13版《“行为犯”模式核定骗贷罪 银监会建言〈刑法〉修正》)

  银监会称,上述构成要件在实践中难以判断,不利于打击犯罪。应改为以是否实施行为的“行为犯”作为构成要件。

  白建军也指出,从国外的立法实践来看,此项罪名都是以“行为犯”作为构成要件。但此次修正案并未采纳。“可能是出于立法渐进性的考虑。”他表示,“行为犯”相对“结果犯”定罪门槛更低。如果将此项罪名定为“行为犯”,则打击面加大。

  不过,对于同样存在“行为犯”和“结果犯”争议的其他两项规定,修正案则采纳了“行为犯”模式。《刑法》第187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原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修正案将其改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刑法》第188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原构成要件为“造成较大损失”,修正案改为“情节严重的”。

  增加三项洗钱上游罪

  在获得通过修正案在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三项罪名。

  而已进入立法程序的《反洗钱法(草案)》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规定则更宽。白建军指出,《反洗钱法(草案)》是以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40+9项建议》作为其立法框架。《40+9项建议》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规定有20多类,《反洗钱法(草案)》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规定与之相近。

  此外,对于采用“非存款”形式进行的非法筹集资金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此次修正案未有作出规定。此前银监会曾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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