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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国货条款失灵 国货认定盼望标准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 13:30 财经时报

  杨纯

  政府采购难以眷顾国货的尴尬局面或许将得到改变。

  作为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人士6月27日向《财经时报》透露,为了给落实购买国货提供政策依据,相关部门正在紧张制定国货认定标准,争取年
内完成。

  此前,来自财政部的消息说,2006年将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化的关键一年,国货认定已被列为年内的工作重点之一。

  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称,目前政府采购的国货认定标准缺失。《政府采购法》还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如能尽快制定出国货认定标准,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作为政府采购专家,于安曾参与起草《政府采购法》。

  “国货条款”失灵

  事实上,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中,就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货条款”。这一条款确定了“国货优先”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国货却不敌“洋货”。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外国品牌在电梯、IT、轿车等行业的政府采购中处于垄断地位。来自中央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则表明,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集中采购,通过协议供货入围的18类产品中,激光打印机、投影仪、液晶显示器等产品,洋品牌占有率均超过四分之三,数码复印机更是被洋货垄断。该网是中央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

  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统计表上,汽车购买数量最多的品牌依次是别克、奥迪和本田亚阁,而奇瑞汽车只有3辆。某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则在其网站公开发布消息说,去年12月,该单位采购了进口原装丰田越野车61辆。

  前述财政部政府采购处人士告诉记者,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总额达到2500亿元,尽管国货的份额并没有专门统计,但确定“洋品牌所占的比例很大”。其理由当然是“外国产品质量和性能更优”。

  标准难以确定

  在社科院财贸所专家杨志勇看来,如果国货认定标准制定出台,将会在实施和操作细则上对《政府采购法》中的“国货条款”予以强化和细化。但他对其前景不甚乐观。

  按照前述财政部政府采购处人士的说法,之所以政府采购国货的份额不好统计,一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国货还没有一个准确、权威的定义;二是产品在中标、采购回来之后,一些具体信息他们没有掌握。另外,很多组合型产品都是中外合作,哪些是国产哪些是进口,采购单位也没有详细上报。

  界定国货非常复杂,实质是要制定政府采购对象的原产地标准。该标准与海关使用的原产地标准有所不同,后者是对外国产品的认定,而国货的原产地标准,国际上通常是按货物价值在本地增加的附加值来核定。就是说,只要该货物在国内生产或组装,不管其零配件来源国内还是国外,只要在国内增加的附加值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应当认定为国货。

  业内专家认为,由于国货种类繁多,要从法律或者通过规章执行细则,来对国货进行有效界定和区分,“面太广,操作难度比较大”。这也是《政府采购法》只能拿出原则性规定,而国货认定标准细则缺失的原因。

  急需标准补位

  尽管如此,尽快制定国货认定标准,以支持购买国货,促进本国企业发展,仍是政府采购的主要目标。事实上,美、日和欧盟一些国家,都有政府采购法和各种细则,来保护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国务院最新公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第25条也已明确提出:要确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

  从财政部发布的信息来看,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将比去年增加500亿元,达到3000亿元。按照国际经验,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为30%左右,占当年GDP比重的平均水平也达10%。而中国政府采购占GDP的比重还不到2%,政府采购潜力巨大。

  来自商务部的消息是,中国最迟将在2007年12月底前,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开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这意味着,政府采购的“土洋”之争将更加激烈。

  而目前国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主力军,已经转变为中小企业,但这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技术,还不足与国外企业抗衡。

  因此,业内人士担忧,如不加快制定国货认定标准,实行扶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国内企业将面临失去国内市场,同时又缺乏进军国际市场能力的双重压力。

  背景

  在业内被称为“国货条款”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因为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自于纳税人税金形成的公共资金,按照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商业机会,应该公平地给予每一个纳税人,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剥夺他们应有的权利。实现这种权利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

  政府采购作为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表现方式之一,能够封闭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保护民族工业,利用政府采购手段扶持国内中小企业发展,不允许外国供应商和外国产品进入。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初期时的一贯作法,也是国际上通行作法。在签署WTO的《政府采购协议》之前,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独立的,完全可以将政府采购的全部商机给予国内供应商。但依据目前《政府采购法》,是无法对“国货”进行有效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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