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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获人大通过 操纵市场最高判十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刑法修正案获人大通过操纵市场最高判十年
严厉打击证券金融犯罪,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本报记者 徐汇 摄

  昨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严厉打击证券金融犯罪

  □实习记者 何鹏

  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最高可判入狱7年;挪用客户资金,最高可获罪7年;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这是昨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中作出的最新规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共21条,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为了加大对证券市场犯罪的打击力度,修正案新设了有关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金融机构违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犯罪,修改了原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价格罪”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有关规定。

  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最高可判入狱7年

  针对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等严重问题,修正案(六)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同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挪用客户资金最高可获罪7年

  挪用客户资金是中国证券市场常见的违法行为,记者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看到,自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公布的共42份处罚决定书中,有14份针对券商的处罚涉及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然而在此之前,我国《刑法》对此没有规定。

  对此,修正案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操纵市场最高获刑10年

  对于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犯罪,修正案除了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调整了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外,还将原刑法第182条规定的五年最高法定刑,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原法律要求构成该罪主观上应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而新法对主观方面不再做要求。

  此外,修正案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主体由“公司”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犯罪客观方面由“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改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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