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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6000亿元利润去向待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 01:56 财经时报

  易强

  专家估算,如果将国企利润的50%纳入财政预算,并分配给教育和医疗事业,则政府对教育和医疗卫生的支出将增加85%。

  彭建国最近成为海内外媒体关注的焦点。

  这位国资委研究中心的副主任,于6月11日通过《瞭望》杂志表示,国资委已经与财政部达成共识,讨论今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望在年内出台。《瞭望》是新华社主办的周刊。

  这并非政府首次透露类似消息。不过,刊发专文对此消息加以确认,对国资委而言却是第一次。由于涉及央企6000亿元利润的走向,文章刊出之后引起很大反响。海内外媒体纷纷转载并配发评论。

  实际上,早在年初一次工作会议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就曾透露,已与财政部在原则问题上达成一致,“由财政部负责编制央企总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资委则负责编制所有央企的经营预算”。

  随后,在今年“两会”召开之前,国资委副主任王勇再次确认,今年将拿出国资经营预算制度的草案。有关方案将涉及国资委所监管的168家央企。但他没有透露预算制度的具体内容。

  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北京科技大学教授赵晓称,如果国资预算制度能落实,将完善国资委的权力体系,真正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制度设计。赵晓曾任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部部长。

  兑现国资委财权

  据了解,在1994年之前,中国国企实行“统收统支”制度,即企业将所有的利润上缴财政,然后,再由财政向企业追加投资或弥补亏损。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企的税后利润则全部归企业所有。

  因此,有些企业既垄断了国有资源,又享受税收返还等财政支持政策。对这些企业来说,它们不需支付任何资本成本。但对市场中别的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来说,这在客观上形成了不公平竞争。

  同时,由于未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效益好的企业职工收入不断膨胀,而困难企业的职工却收入下降,由此产生了企业内部分配秩序混乱的弊端,日益导致社会分配不公。

  另外,由于国企利润结余全都自主支配,因而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其预算外资金容易乱投乱花,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浪费、损失和各种形式的流失时有发生”。

  赵晓告诉记者,自2003年国资委成立后,就在酝酿建立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否则,资产和利润都在企业手里,不归国资委管,怎么体现‘老板’的权力呢?这是真正落实国资监管条例的需要。”

  公共财政增收需要

  彭建国表示,国资委如果最终将财权揽入怀中,将方便其对国有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确保新增国有资产的投资方向,符合“有所为有所不为”、“有进有退、有保有压”的原则。

  不过,在世界银行经济学家Louis Kuijs、William Mako以及张春霖看来,建立国资经营制度最大的好处,是能够增加国家在公共财政方面的收入与支出。

  在去年10月,这几位对中国问题颇为关注的学者曾编写一个报告,对中国国企的分红制度进行阐述,并向中国政府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他们在这份24页的报告中称,健全的分红政策之所有重要,除了有利于提高国企投资项目的效率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它有利于改善公共财政资源的整体配置。

  他们的逻辑是,正因为国家或者说社会承担了改革成本,所以,国企才能轻松地进行改革,它们的利润水平才能不断提高。因此,国企的利润也应该上交一部分,用来弥补国家承担的改革成本。

  这或许是财政部与国资委最终达成共识的根本原因。实际上,在丹麦、法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其国有企业向国家上交红利,是十分普遍的现象。

  配套措施亟待完善

  比如,新加坡的淡马锡在过去30年里,平均每年要将其市值的7%作为红利,上交给新加坡财政部。奥地利的OIAG基金,曾在2004年将其普通盈利的90%,作为红利上交给国家财政部。

  世行的报告称,如果国企能够上交部分红利,将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中国解决在义务教育、医疗事业改革中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

  以教育为例,在2002年,非金融类国企的利润总额为5589亿元,而同期小学和初中的学杂费收入为270亿元。因此,政府若能从国企获得4.8%的分红,就可以免除所有当年对义务教育的收费。

  根据这几位学者的估算,如果将国企利润的50%纳入财政预算,并分配给教育和医疗事业,则政府对教育和医疗卫生的支出将增加85%。

  不过,赵晓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对国资经营预算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制度设计者的目标,持谨慎乐观的态度。“现在还没有看到配套措施。光有权力没有责任,这个权力就可能会被滥用。”

  赵晓所讲的配套措施,指的主要是国有资本预算的问责制,以及预算管理制度的透明化制度。“建立预算制度之后,这些资产怎么来‘玩’啊?定价机制如何?交易规则如何?程序化规则又如何?相关制度都要完善。”

  法律还需完善配套

  现有的一些法规障碍,也还需要清除。根据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其中预算收入范围就包括“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2001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则进一步规定,各级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

  因此,如果由国资委单独编制中央企业的经营预算,必须首先修改相关法规。据了解,为了扫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法律障碍,财政部将于今年10月完成对《预算法》的修订,而《国资法》的制定,也被列入了本年度立法计划之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新生教授认为,《国资法》不出台,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实际上就“师出无名”,缺乏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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