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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新定价规则发布 政府定价应听取社会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08:0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徐涛

  本报讯 近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对外发布了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明确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要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要听取社会意见。

  《规则》规定,政府制定价格应当以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
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为依据。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规则》同时规定,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

  据悉,《规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试行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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