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扩大政府定价监审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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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11:26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郑鸣鸣 北京报道 2月7日,国家发改委对外公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规定今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此前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以下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官员指出,《新办法》有利于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有利于发挥价格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新办法》的一个明显特征是扩大了价格监审范围。原国家计委,从1953年开始做农产品成本调查,此后涵盖到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等领域。到2005年,全国约有315个成本监审项目,大都属于城市供热、自来水等公用事业领域。2006年3月1日之后,这些范围还将扩大。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官员表示,《新办法》相比《旧办法》,一个突破是对成本监审目录的制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根据市场的一些具体情况,如果价格波动厉害,即使是非政府定价范围的商品,也将进行成本监审。” 《新办法》规定,凡列入听证目录或虽未列入听证目录但需举行听证会的,自动进入成本监审目录,应当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另外,对于那些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在认为有必要时进行成本监审。 上述新内容,意味着一些非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等内容,可以随着根据需要,进入成本监审范围。 例如,2005年国家发改委新增了不少成本调查内容。如农民增收、“天价月饼”成本、煤炭流通费用、重要工业品成本、化肥成本等。根据成本调查的结论,国家发改委此后做出了钢铁等11个行业产能过剩的判断,并由此制定出了多项调控的措施。 不过,《新办法》尽管强化了政府价格成本监审的力度,但仍需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以提高政府价格成本监审的权威性和对垄断价格的监控。 广东省价格成本调查队李群智指出,中国需要一套完整的、科学的价格成本监审理论体系,特别是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产品方面。 由于在核算原则、办法、口径等诸多问题上,全国尚无统一尺度,从而导致政府价格监审结果公信力不足。李群智指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总感到成本监审没有个准星,有的核算结果是既说服不了自己,也说服不了他人,更说服不了听证代表。” 湖南省张家界市价格成本调查队的李凭学说,国家应增加对垄断行业成本费用控制的比例性规定,并定期根据情况作出调整,以确保垄断产品的虚高价格降下来。 过去,政府价格成本监审,在约束垄断行业成本上升,降低价格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 如2005年1-10月,湖南省对9个行业80多个项目进行成本审核,累计核减虚增成本4.36亿元;河南省地市以上成本调查机构完成成本监审项目211项,核减成本费用2.91亿元,成本核减率达12.4%。 但一些垄断行业的成本费用自我控制不够,国家对这些行业里一些类似原材料、动力等成本费用比例,并没有专门规定,因此使得垄断行业可以大增各项成本,维持垄断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