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滞后已阻碍市场发展 我国需要怎样的期货法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10:5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国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国内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倒逼”给期货立法提出严峻挑战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 胡俞越 据悉,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刚刚闭幕后的3月1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便立即启动了期货立法进程。笔者认为,这应当是一部高起点、开放式、全方位的法律。
立法滞后已阻碍市场发展 随着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筹建,将彻底改变中国期货市场格局的金融期货也已近在咫尺,可以说,金融期货的推出预示着期货市场大发展的时代到来。 然而,以“一个条例”、“一个司法解释”、“四个办法”为主要内容的现行法规体系已经大大滞后于期货市场大发展。特别是纲领性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乃是清理整顿的产物,较少把促进期货市场发展作为立法的准则,其诸多条款甚至已成为限制期货经纪公司业务创新与期货市场品种、机制创新的桎梏,更不能适应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的需要。因此,在中国期货市场大发展、国际期货市场深度变革的大背景下,现行法规早已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市场现状,它甚至已成为中国期货市场大发展的“绊脚石”。 “倒逼”机制催生期货立法 现行法规落后于期货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而我们又缺少一部权威的期货大法来规范、指导期货市场发展,这使得中国期货市场面临被“倒逼”的危险。 其一,国外期货市场“倒逼”国内期货市场。近几年来,以金融衍生品为核心的金融创新风暴席卷全球,但我国缺少法律规定的新品种推出机制,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一些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的推出受到相关部门利益的影响,迟迟推不出来,直接导致了我国金融资产与大宗商品定价权的缺失。2004年10月,芝加哥期权交易所率先推出中国指数期货,文莱国际交易所正在酝酿“中国统一指数”股指期货,新加坡交易所也宣布将推出中国指数期货。股指期货被“抢注”,很可能导致股市避险资金外流,国内金融期货推出面临国外期货市场的“倒逼”。 其二,场外衍生品市场“倒逼”场内。目前我国活跃着大量现货远期市场,有一些市场采用保证金制度,允许双向交易,具有非常明显的期货特征,被称为“准期货”。另外,银行间利率远期交易市场、远期外汇交易市场的迅猛发展,也反映了金融机构急切的避险需求。场外交易的繁荣是一个信号,它预示着场内期货市场还远没有达到投资者的需求,扩充场内交易的容量、提升场内交易的水平迫在眉睫。 两方面的“倒逼”在显示广阔的市场需求的同时,给期货立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需要怎样的期货法? 《期货交易法》的横空出世已成必然,但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期货法?笔者认为,这应当是一部高起点、开放式、全方位的法律。 所谓高起点,是指立法者应当站在清醒地认识国际衍生品市场发展趋势的高度上,广泛吸收国际上成熟期货市场的宝贵经验,协调好与《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金融法律的关系,既能规范场内交易,又能服务场外交易。 所谓开放式,是指立法者应当考虑到将会有更多商品期货、商品期权、金融期货、金融期权推出,应当考虑到中国期货业“走出去”和国际期货业“请进来”的趋势,为中国期货市场的扩容和国际化留下足够的发挥空间。 所谓全方位,是指立法者应全盘考虑期货市场的各方面和各类主体,在监管体制、品种推出机制、交易制度、结算体系、期货行业发展等多方面突破,兼顾金融机构、生产商、贸易商和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当然,立法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不可能一蹴而就。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张在即,如果《期货交易法》能同步迈进自然更好,若短期内法律不能出台,全面修改并尽快推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才是当务之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