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
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据新华社北京4月13日电 (记者张旭东)记者13日晚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13日发布公告调整外汇管理政策,包括:
企业开立、变更和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事前审批调整为由银行按外汇管理要求和商业惯例直接办理,并向外汇局备案。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进一步简化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手续,提高购汇限额,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拓展境内银行代客外汇境外理财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拓展保险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
新的规定将于5月1日起执行。外汇局将根据客观需要,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的,经银行审核外汇管理规定的真实需求凭证后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年度总额内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汇账户或用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凡外汇汇出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或携带出境的,仍按原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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