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迟明霞 13日北京报道
国家发改委今天发布了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该《规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12月16日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废止。
《规则》明确,国家今后将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规则》规定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新发布的《规则》要求定价机关再履行定价行为时,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经过成本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制定价格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纪要;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过听证的,附听证会纪要;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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