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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应依据商品平均成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09:42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北京报道

  国家发改委昨日公布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本规则自5月1日起施行。

  《规则》还规定,政府定价应当依法履行价格即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定价机关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价格的方案原则上实行集体审议制。

  我国商品和服务定价方式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目前,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所占比重已分别达到95%、96%和87.8%。仍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主要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如电信、铁路、民航、燃气、自来水、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商品或服务。多年以来,政府控制的公共事业收费价格几乎年年看涨,已放开的价格大多不涨反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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