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商业贿赂专项治理 防药品经营人员收回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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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09:49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4月13日讯 记者 杜海岚 记者今天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的“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题会议上了解到,目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组织体系、相关工作制度已经建立: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规范行政权力组、严格审评审批组、规范市场秩序组、案件查处组4个业务工作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国家药监局局长邵明立在会上对全国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出了部署,明确了专项治理的六大商业贿赂行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行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药品企业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研究、生产、经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为。 邵明立指出,要结合开展自查自纠和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划分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采取不正当交易行为获取商业机会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将采取严厉措施予以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