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继续对日韩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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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 10:2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证券时报记者 徐涛 本报讯 近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06年4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商务部
据悉,2005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