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进 南京报道
3月15日下午6时30分,被告席上的国洪起缓缓起身,转向旁听席上昔日的手下和朋友,无奈地笑了笑,在法警的押送下缓缓走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为期两天的国洪起金融诈骗案的庭审终于结束。
这是国洪起自2005年3月23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江苏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后的首次公开露面,同年9月29日,国和另一名被告吴克夫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来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两项罪名
根据国洪起案公诉方——无锡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被告单位北京赛克赛斯公司(下称赛克赛斯)、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吴系广东证券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犯有合同诈骗罪,被告单位山东九九公司(下称山东九九)和被告人国洪起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
14日进行的法庭调查中,国洪起的妻子孙涤非以诉讼代表人身份出庭;但作为赛克赛斯和山东九九的法定代表人的孙涤非称,其对于两公司的具体情况不甚了解,甚至连公司的股东也不了解。
来自北京、南京和无锡三地四所、近10名律师组成了阵容庞大的辩护团队,为国洪起和吴克夫作无罪辩护,京都律师事务所的著名律师田文昌担任国洪起的个人辩护律师。
针对合同诈骗罪,公诉方指出,国洪起因证券业务关系而结识了担任广东证券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的被告人吴克夫。
2001年初,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宁禄投资)以4.47亿元(其中1.47亿元是他方委托宁禄投资管理的资产)买卖股票,但在之后半年多的时间里,宁禄投资所持股票市值出现大规模“缩水”。
此时,经人介绍,宁禄投资董事长陈小戎与国洪起相识。双方短暂接触,即达成了赛克赛斯帮助宁禄投资买卖国债理财的意向。
同年10月,国洪起胞弟国洪新(时任赛克赛斯法人代表)与宁禄投资签订委托理财协议:
赛克赛斯将3亿元资金存入宁禄投资开设在西华路营业部的证券资金账户,置换宁禄投资已经缩水的29526.33万元(截至当年9月21日的市值)的股票和10037.71万元资金;其中的1.47亿元由赛克赛斯退还给委托宁禄投资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的他方。与此同时,赛克赛斯负责将宁禄投资账户中的3亿元委托理财资金买卖国债理财,期限自2001年9月2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按照协议,赛克赛斯向后者支付9%的年收益及前期利息1000万元,协议到期后,赛克赛斯公司还需支付本金3.1亿元。赛克赛斯公司将提供1亿元国债存入作为监管方的广证西华路营业部作为履约担保。
控方指证,2001年10月9日,吴克夫根据国洪起的要求,指使西华路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向宁禄投资出具了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账单;并在当天下午,在宁禄投资有关人员离开西华路营业部后,再将转入宁禄投资账户内的3亿元资金转出。宁禄投资据此先后将协议中约定的股票和资金交付给赛克赛斯。
而赛克赛斯在获得宁禄投资的全部资产后,国洪起将其全部股票抛售变现,将其中1.47亿元退还他方,将1.85亿元资金转作他用。后国以理财收益的名义分8次共支付宁禄投资人民币5400万余元(剩余3000余万元因为国洪起事发而停止支付)。
赛克赛思向宁禄投资出具的3亿元资金转入凭证及资金对账单,承受即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辩方死守“资金转入凭证及资金对账单系真实凭证”底限,不作让步。
此外,对于控方指控称国、吴两人曾事先就宁禄投资的3亿元资金进出事宜进行了事先沟通,两人均予以否认。吴可夫当庭翻供,断然否认此事。
而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方称,国洪起为达到给山东九九增资2亿元的目的,于2003年2月间,将山东九九打入赛克赛斯账户作为增资的7000万元中的6500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广东正安发展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正安);再以山东九九购买原材料的名义,将向银行贷款的1.6亿元中的1.5亿元打入广东正安。最后,国将这2.15亿元汇入西华路营业部孙涤非的个人资金账户,然后作为增资山东九九的股本转入其公司账户。之后,山东九九向当地工商局提出增资变更登记申请,并获准变更。
公诉方表示山东九九、国洪起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工商变更登记,数额巨大,故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起诉。
对此,辨方律师称上述的资金周转出于公司正常的业务往来,山东九九在将资金打入广东正安更是偿还债务的需要;同时,辩方律师还强调,上述资金划转时公司实有资金超过增资后的注册资本,根本不构成虚假注册资本罪。
南京开庭背后
事实上,早在3月14日之前,宁禄投资已经将广东证券和赛克赛斯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已经开庭审理过。“目前还没有判决,估计应该在刑事判决之后。”一位参与此案的律师称。
据一位经办国洪起案的检察官介绍,当前审理的案件由江苏省公安厅、济宁市公安局、无锡市公安局负责侦查。
而在2005年2月28日,赛克赛斯、国洪起和吴克夫涉嫌合同诈骗罪,国洪起涉嫌抽逃出资罪,被移送无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因为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锡市检察院分别于2005年4月15日和6月3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直至同年7月30日该院才正式受理国洪起案。
经过两个半月的审查,无锡市检察院于2005年9月15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但该案最终的审理地点被改为南京,具体负责审判的法官等相关人员仍旧来自无锡。
值得注意的是,来自无锡检察院的公诉方所陈述的法律事实仅仅涉及到赛克赛斯与南京宁禄投资的金融诈骗事实和山东九九的虚报注册资本两项,而对于此前广东、山东、北京、河北等省都曾经立案侦查的国洪起各项涉案事实均未出现在此次起诉书中。
国洪起的个人辩护律师田文昌告诉记者,不排除其它省份的公安机关将审查结果移交至当地检察院对于国洪起及其控制的公司进行起诉,但按照规定,已经提交并列入起诉书中的相关涉案事实不能重新立案。
按照公诉方在15日下午的控方总结,国洪起案中涉及合同诈骗金额“事属重大”,因此在量刑上建议法庭给予国洪起等人10年以上的判决。
田昌文则表示,如果仅仅是虚假注册资本罪,最多判决时间为3年;但如果按照合同诈骗罪判决,那样最高的期限是无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法庭审判中,来自公诉方的意见是国洪起直接和广东证券西华路营业部的负责人吴克夫联合诈骗,而辩方的意见统一为国洪起是直接和广东证券一级法人合作,力图撇清合同诈骗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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