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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改革条例出台 第三方机制减少改革阻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15:20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善哲

  深圳报道

  一直为外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下称《改革条例》)终于完成立法上的“三读”程序,高调面世。

  这部被标榜为“改革立法”的《改革条例》,尽管引发众多猜想和评论,在立法过程中并未有“特别遭遇”,于3月14日举行的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平淡通过。

  该条例的引人之处在于,规定改革创新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符合若干条件下可予以免责。国内多数评论认为,宽容改革失败者将有助于鼓励“敢闯敢试”的改革之风。

  《改革条例》的出台时机可谓恰到好处。同一天,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闭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中外记者会上明确表示,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并强调“倒退没有出路”。而在2006年春节后,一篇题为《改革不可动摇》的文章破空而出,引发了被吴敬琏称为第三次关于改革的路径争论。《改革条例》无意间与中央的表态桴鼓相应。

  在《改革条例》的审议过程中,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曾展开辩论,甚至有委员提出了20多条意见。首要问题是改革改什么。《改革条例》罗列了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制度等方面。但有不愿公开姓名的委员表示,“我认为这个条例主要规范的应该是政府改革,使政府各个部门动起来”。

  这位委员的理由是,深圳市政府已将《科学技术创新促进条例》列入2006年度的立法计划,而《改革条例》并未将科技体制改革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改革条例》针对的是政府体制改革”。

  综合开发研究院副秘书长郭万达则认为,在当前三大改革重镇(上海浦东、天津滨海新区以及深圳)当中,深圳改革的比较优势正在于政府改革。

  “《改革条例》不可能规定得太具体,因为改革创新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马敬仁认为,政府改革是《改革条例》主要规范对象,这是“题中应有之义”,无需赘言强调。

  此前,关于《改革条例》的争论主要起源于其是否具操作性。

  一位深圳法学界人士看过《条例草案稿》后曾评价说,《改革条例》从形式上看“不太像法律,操作性和适用性似乎不够。”他认为,条例更适合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出现。

  身为参与该条例研讨和修改者之一,马敬仁对《改革条例》“刚度不足”的评论早有预见。他强调说,社会政治经济条件随时在变化,改革本身就是一个“试错过程”。改革条例适应当前的改革形势,因为改革早已步出孤胆英雄层出的草莽时代,进入“依法循制”的阶段。

  “条例最困难的环节在于如何部门化。”马认为,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如何具体适用《改革条例》是关键的环节,有赖于各个部门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外界的另一大忧虑是,条例对于失败者的宽容态度,会异化为对徇私舞弊者的纵容,这也是在条例二审时引发的最大争论。因此条例在终稿中引入了“第三方”评估改革创新效果的机制,并对因改革而令合法权益受损的公民、组织给予合理补偿,意图减少改革中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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