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狙击3万亿黑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 11:30 21世纪经济报道

  文/张红地

  20世纪中期以来,洗钱活动快速在全球迅猛发展,并逐步演变成为一个专门性的、复杂的犯罪领域,以至于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危及全球经济发展。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总数额相当于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根据2001年联合国在有关国际会议上公布的数据表明,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1万至3万亿美元。

  为有效打击洗钱,遏制洗钱的进一步泛滥,各国及国际社会主要采取加强反洗钱立法和具体行动措施,其中,欧美有关国家的做法和经验比较成熟。

  制度借鉴

  改革银行保密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原有银行保密制度进行了改革,重点是建立金融交易报告制度。主要内容有:一是要求金融机构对一定金额(在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一万美元或澳元)以上的金融交易,包括存款、取款、货币兑换以及其他支付或转移,向有关执法机关作例行报告,信息汇集至国家专设的计算机数据库,通过比对分析,对认为可能存在问题的交易进行重点监视和调查。二是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有理由怀疑的各类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应随时向有关当局做出报告。此外,要求金融机构保存交易文件或其复制件一定年份以上(美国五年,澳大利亚七年),旨在固定所谓‘书面线索’(Paper Trail),以利于执法机关追踪资金运动走向,取得犯罪证据。当然,金融交易记录的利用与公开,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并须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

  增设洗钱罪名。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洗钱控制法》,增加了洗钱罪的规定以及制裁的标准。随后,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等国,都专设洗钱罪名。另外一些国家,如荷兰、日本等,未专设洗钱罪,而是依其他可涵盖洗钱行为的罪名,对洗钱进行刑事制裁。尽管目前设有洗钱罪名的国家为数有限,但由于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性规定和许多国际组织的积极倡导,更由于预防和打击洗钱自身的要求,增设洗钱罪的国家正在逐步增加。

  强化全融机构的预防和控制作用。金融系统是洗钱的必经渠道,如无金融机构积极配合,政府预防和打击洗钱的种种努力,难以奏效。因此,加强执法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联系,责令或敦促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守法并主动与执法部门合作,是反洗钱的重心所在。因此,许多国家注重对金融机构进行道义劝导。此外,一些国家还在金融系统推行若干切实可行的制度,如“金融真名制”。在美国,各金融机构要求在高级管理层中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反洗钱执法监督,并与政府反洗钱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

  措施借鉴

  欧美国家在反洗钱工作中有一些非常成熟的做法,通过长期的实践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机制。主要有:

  第一、识别客户身份。欧美国家在反洗钱工作中识别客户是最主要的一个措施。英国《1993年反洗钱规例》第7、9条要求,所有的银行在为客户开立账户或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时,都要取得令人满意的客户身份证明(含指核实)。对私人客户来说,需要取得并加以核实的身份内容有:客户的姓名和曾用名、在英国的永久地址(包括邮码)、出生日期。理想情况下,在与客户面对面的接触时,其姓名/曾用名的真实性应该与一贴有照片的有权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或身份证等相核对;客户的地址可以通过查寻选民登记册、向征信机构调查、请求提供近期的水电费单或银行账单等办法加以核验。这些文件、证明或其复印件等应该存档备查,或者记下其号码和有关细节,以便在需要时可以重新得到。

  对公司客户来说,在建立银企关系之前,要通过公司调查等途径,弄清楚该公司是否已被或正在被解散、歇业或被中止营业。对在英国注册的公司,要取得其:注册证明原件或经过证实的复印件;开立账户及授权有关人员操作账户的董事会决议;近期的年报和财务报表;向公司登记处调查,或向商务信息服务机构查询,或取得一企业、律师行或会计师行等的证实保证。

  第二、档案保存。欧美国家要求金融企业保留有关客户身份和交易的档案,备以协助反洗钱调查。有关档案最短要保留到与客户关系结束后5年。

  所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要:(1)指明所取得的客户身份证明的性质;(2)存有该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或者能够根据存档的信息,重新取得该证明的复印件或其细节。

  对电子转账交易来说,应金融行动任务小组的请求,SWIFT组织已要求所有的系统用户在发出SWIFT MT 100(客户转账)信息时应该写明付款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和地址。导引文件鼓励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所有的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贷记转账都包含这一信息,否则,应该存有付款人及其地址的全部资料。

  第三、所有的员工都有报告洗钱嫌疑的法律义务。这些情况应该按照内部程序规定,向本机构的反洗钱报告员反映。每家金融企业都要保证:(l)每一个有关员工都知道他应该向谁反映;(2)有一个明确的报告线路,使这些可疑情况能够及时地反映给反洗钱报告员。反洗钱报告员在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做出分析、判断后,如果没有发现可以推翻洗钱嫌疑的事实,就必须要向司法机关反映。

  目前,所有颁布反洗钱法律的国家,都要求金融机构等部门向警察部门和(或)中央信息处理机构报告可疑交易,根据国际经验数据,美国的规定是1万美元现金或

准备金;澳大利亚的规定是1万澳元现金或准备金(含旅行支票)。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462,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