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规范企业年金方案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09:56 证券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李扬) 劳动保障部日前发出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通知说,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