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规范企业年金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21:2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 刘羊旸) 记者26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劳动保障部日前发出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通知说,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
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指出,企业年金方案是经企业与职工民主协商建立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将企业年金方案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还明确,原来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对原有的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按国家规定进行修订并补办备案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