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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拟重开红筹通道 创业投资资本再见到光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 14:50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尹先凯 申兴 北京报道

  在“红筹通道”被堵塞了近半年后,创业投资资本终于看到了光明。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的一份新文件正在最后讨论中,一些已经知悉文件内容的创投人士说,这份文件给创业投资“开了一条绿色通道”。

  今年初,正是国家外管局先后出台的两份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红筹通道,并引起了一些争议。

  红筹通道

  民营企业通过在开曼群岛、维尔京、百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通过换股或并购的方式使境外壳公司收购境内公司资产,这样完成资产置换后再将境外公司上市融资。这种方式因可以绕开国内严格的资本与外汇管制,实现全流通,便于风险投资的退出和企业设立期权而备受欢迎,俗称“红筹通道”。

  今年1月24日和4月21日,国家外管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份文件分别被业界称为“11号文”和“29号文”。

  “11号文”要求,境内居民对外投资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企业,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但其所规定手续所要求的文件系统都是为企业设计的,居民根本无法拿到相关的文件。

  “29号文”则要求相关企业为“11号文”出台之前的关联外资并购交易补办登记。这也被一些企业看作是“秋后算账”。

  根据国家外管局的解释,这两份文件出台的目的是打击资本外逃与洗钱。不过在创投人士看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风险投资的退出通道。虽然从理论上讲风险投资仍有退路,只需要完成相关申报并得到审批即可,但是因为“11号文”与“29号文”缺乏具体的执行细则,结果相关的审批都停滞下来,以至于文件出台后“一家都没有批下来”,“怎么批,找谁批,谁负责,一概不知道”,一位著名的风投人士曾公开表示。

  这对国内风险投资产生了一定影响。清科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的调研统计数据显示,文件发布后的一季度,中外创投机构的投资额合计1.65亿美元,比2004年第4季度大幅下降43%,和去年同期相比也下降了24%。清科公司还预测,从今年三季度开始,海外上市的中国概念股,特别是红筹方式上市的中小企业的数量,对比上年同期将有所下降,且这种趋势可能持续到年底。

  实际上,从“11号文”和“29号文”出台,创投人士就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影响决策层。上周,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由国家外管局起草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下称“融资及返程投资文件”)正在最后讨论中,将于11月初正式颁布。在该文件正式颁布的同时,将废止“11号文”与“29号文”。

  在此之前,6月份央行、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在起草《有关企业跨境换股规定》时,也征询过业内的一些意见,该文件也在最后审核中。

  即将出台的融资及返程投资新文件,被业内人士看作国内创投业界与政府监管部门良好沟通的结果。政府意识到政策的局限性与消极影响,并积极及时地进行了修正。清科公司创业投资研究中心执行总监陈强说。

  新规详释

  业内人士认为,与之前的两份文件相比,新文件有一个具体执行细则,用登记制取代了过去的审批和核准手续。陈强说,新文件出台之后,基本不会影响创投的正常投资行为了。大家有法可依,不用再走灰色地带了。

  广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朝晖认为,新文件比《有关企业跨境换股规定》有进步,监管面更宽了。对特殊目的公司,《有关企业跨境换股规定》定义为”为了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按行政许可规定,如果不是为了上市就不应该受监管,新文件对于特殊目的则认定为,”境内居民或法人以持有的境内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其中提到的股权融资也可能不是上市,像定向募集类也属于其监管的范围。

  新文件中提到,控制中所包含的5种手段(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陈强说,这基本涵盖了海外创投投资中国公司的主要手法,认可了合法性。

  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家外管局,创投们对于可能等待时间太长也心有疑虑。嘉富诚资本研究有限公司CEO郑锦桥提出,能否把审批权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的外汇管理部门?

  相比之前的两个文件,新文件对境外融资所得去向有更加细致和明确的规定。“除境外上市公司外,境外融资所得资金不得滞留于特殊目的公司。”对此业内人士也有争议。郑锦桥认为,如果汇入国内,有些企业可能考虑到外汇风险而宁愿留在境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直接投资经理也表示,关于资金汇回国内的问题,实际的操作和财务上来讲并不一定要这样做,应当灵活运用。

  在原来外汇管制的情况下,有一种过桥贷款,很多境外上市公司都这样做。提供过桥的公司或境外的法人和个人,在国外签协议。由国外资本借钱给国内企业,国外注册完公司后把国内的业务收购掉,法律上没有问题,但这些钱得还人家。但是从国内打钱到国外很难,就在国内打钱到海外资本在国内的帐户还掉,或海外上市后直接把钱还掉。

  这在文件中可能是很难处理的。除非网开一面, 否则可能很麻烦。上述直接投资经理说,国家制定政策时,应该灵活点,要解决以前的问题,不要留下一大堆历史问题。

  不管怎样,业内人士认为,新文件的出台较之前两份文件将更加完善,将有利于促进中国创投业的发展。清科公司早先的报告表明,尽管“11号文”和“29号文”对国内创投业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但两项文件对创投机构的退出和募资行为,尚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美洲杉创投(sequoia)、Bluerun、3i等这些外资基金,都是“29号文”出台后宣布进入中国的,清科公司创业投资研究中心执行总监陈强说,这说明大家的热情本来就很高。

  链接

  融资及返程投资文件核心内容

  ——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除境外上市公司外,境外融资所得资金不得滞留于特殊目的公司;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全额调回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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