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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管理标准统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 05:10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陈黛 发自北京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的减征和免征作了具体规定,并将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我国税收减免有了统一的管理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称,由于过去对各个税种的减免没有统一的规定,减免税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程序繁琐、责权不清等问题。此次《办法》的出台,是为了着力建立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标准明确、监督有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平透明、廉洁高效的减免税管理体制。

  在《办法》第五章《附则》中,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依照《附则》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适用的企业和范围主要是: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安置下岗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企事业单位技术成果转让收入、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转制科研机构、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生产环保设备的企业、生产伤残人员用品的企业、林业、渔业、西部大开发以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等。

  “这是国家在减税免税政策管理方面的一个进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研究员对记者说,《办法》一改过去不同税种和不同优惠政策分布在不同规定里的情况,统一到一个规定里,让纳税人一目了然。“企业可以根据这些国家规定和政策导向来作出评估判断,还能够对未来的发展作出选择。”

  但是,苏明认为,《办法》只是把现有的政策综合统一起来了,但具体税种方面存在的不合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比如说,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所得税亟待合并,对一些具体行业的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合理,还有减免税税收政策过多、管理不规范以及各地区自行制定的减免税政策过多等问题。”所以,他建议,除了在制度和标准方面的统一,还需要在个别税种上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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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两者统称为减免税。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具有3个特点。

  一是合理划分减免税类型,规范审批手续。《办法》将减免税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此类减免税只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不再需要层层审批。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

  二是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原有的相关办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对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而《办法》明确为: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对于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且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超过申请期限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是规范减免税的监督管理。明确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过去实行的对减免税每年年审制度,调整为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者其他专项检查相结合,减轻了纳税人每年应付年审的负担,加强了对减免税的监督。同时强调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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