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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序渐进推进中国基金业国际化进程(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 10:49 中国证券报

  中国基金业海外拓展的法律框架关于向海外市场募集基金,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进行规范的问题。

  国内现行规范基金公司募集、管理基金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基金法未规定的情形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根据基金法、信托法、证券法及销售办法的有关规定,其规范的都是基金公司依法在中国境内募集、运作基金的行为,而并未对基金公司在境外(海外)募集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可见,对此我国目前尚处于立法空白阶段。

  那么,无立法规范的基金募集业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下,是否具有操作实施性呢?无论从我国对基金募集、投资业务的立法原则还是基金公司从事相关金融投资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基金公司募集基金都是特许业务,必须经过国家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进行,境外募集基金亦不例外。根据目前国内法律实践的实际情况,国家监管机构在相关业务(尤其是涉外业务)处于立法空白的情况下,现阶段推出境外募集基金业务的可能性不大。

  中国境内的基金公司在境外市场募集基金的准入条件及相关法律规范。

  目前,各境外市场对基金募集的准入条件并无统一标准,都是根据具体情况由各国立法确定,其具体的法律规范一定存在差异。中国的基金公司到其境内募集基金的准入条件及是否受到当地国法律限制,必须就具体情况结合其本国法律具体分析。需要注意的是,既使上述国内相关法律障碍消除,中国基金公司在境外募集基金还必须遵从当地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准入条件。

  国内外汇管理政策对境外募集基金业务的影响。

  目前,我国仍然实行外汇管制,国内机构向境外融资仅限于采取境外上市的H股、CDR等方式,境外的资金在国内进行金融证券投资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也仅认可经相关外管机构批准的QFII形式。国内机构在境外采取募集基金的方式融资尚未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认可,其势必会存在募集资金合法性和外汇管制的问题。因此,公司拟在境外募集基金,还应取得国家外汇管理机构的核准并符合外管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据了解,外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此进行相关规范,按照现行情况向其申报,其结果可能与上述第一条分析的结果相同。

  中国在WTO体制下,国内基金公司在境外募集基金的可行性。

  中国加入WTO后,按照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及中国政府的相关承诺,关于金融、证券资本市场投资等问题计划分四个步骤进行。首先,开放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国内金融证券市场的投资,即目前已实施的QFII;其次,开放中国机构投资者到境外进行金融证券市场的投资,即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然后,再开放境外个人投资者对国内的证券投资;最后,开放国内个人在境外投资,以及国内机构在境外开展基金等证券业务。

  由此可见,按照WTO体制下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开放国内基金公司在境外募集基金业务还有待时日。

  国内现行法律环境下,募集境外资金投资国内基金的建议。

  针对国内目前的法律环境,为达到使用该境外募集资金投资基金的目的,建议可采取如下方式操作:

  通过加强与QFII的合作,利用其在境外融资的合法及优势地位,待其融得资金后,再以其QFII的身份投资国内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

  加强与具备境外融资合法主体资格和优势地位的其他机构合作,利用其在境外融资或募集基金,待融资或募集成功后,再委托QFII将资金投资国内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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