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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刚: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短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9日 11:10 新浪财经

  李孟刚

  中国尚未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恰恰是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短板所在。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简单讲,就是由各家存款性金融机构交纳保费,一旦投保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就由这家保险机构对存款人进行赔付。

  存款保险制度、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制度是维护金融安全的三道重要防线,三者共同构成了金融安全网。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率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该项制度已经历了多次金融危机的考验,并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球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也正着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目前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过,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一种隐性的存款担保制度,在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过程中,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清偿的责任。然而,这种政府“买单”的行为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了沉重负担,更导致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严重扭曲。

  2006年12月22日,中国

银监会宣布,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村镇银行,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并进一步降低准入标准(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门槛由原来的两千万元人民币调低至一千万元,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的门槛由原来的一千万元降至三百万元,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限制提高至百分之十)。这是中国金融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利好政策,但也由此带来了银行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资本小额化和投资区域农村化,这使得改革深化的同时也同样孕育了更大的风险。

  在市场经济中,一定数量的银行破产是不可避免的,伴随对内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银行经营不善或倒闭破产的机率,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高得多。而中国金融市场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这样一套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制度,从而为问题银行的处置和市场退出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证。因此,无论是出于对存款人的保护,还是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出发,我国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设立独立于中央银行与财政的官方管理机构即存款保险机构,全面负责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有关事宜。存款保险机构向从事存贷款业务的各金融机构成员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当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存款保险机构主要有两项基本功能:一是赔付破产银行的存款人;二是负责承担处置破产银行的事宜,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避免对社会造成重大冲击。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无不与存款保险制度紧密相连,可以说存款保险制度构成了其银行退出机制的核心。

  随着中国金融业的不断开放,市场竞争将会日趋激烈,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失败、出现清偿性风险并引发经营危机的市场退出现象将不可避免。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而健全中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有效处置和妥善安排问题金融机构,是事关银行业改革、开放、发展、稳定大局和金融产业安全的重要举措。

  (李孟刚: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教授,中国产业安全论坛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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