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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02日 09:53 人民网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在年初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未来几年,国家将考虑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门槛”将会提高。而据传,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草案今年有望提交全国人大。这个牵涉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税种的调整,引起了读者的普遍关注。 悬念之一:拟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任何一个税种的出台,都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控,二是为国家聚集一定的财富。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功能主要是平均收入之间的差距。而目前的政策是1994年出台的,在这以后的7年中,城镇居民收入的年增长幅度约6%至7%,农村也有3%至5%。从1994年至今,名义收入约翻了一番(不考虑物价的因素),而起征点却仍然是800元,显然有失公平。在当时,800元是一个相对较高的收入,而目前在上海、深圳等地区,只是维持基本生活的收入水平。因此把个人所得税的“门槛”提高,可谓人心所向。 悬念之二:我国幅员辽阔,贫富地区差异较大,而个人所得税实行同样的起征点是否有失公平? 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较大,“一刀切”显然有失公平。而且,个人所得税的分管属于地方政府,是一种地方税种。这就涉及税收制度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否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如果赋予,地方就有权来决定起征点。现在是由中央政府决定的,需要强调统一性,不可能出台各地不同的差别税率。这确实是一个两难的选择。而且差别税率极易造成的资金倒流也不利于相对贫困落后地区的发展,这就与我们的出发点相背离,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统一税率比差别税率好。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物价水平明显不同,即使国家统一规定了税前扣除额应包含的内容,其相应的货币购买力也会不同,按同一个税前扣除额处理显然有失公平(高物价地区的扣除额偏低)。不过,可以考虑一些更科学、合理的办法,比如根据各地区物价指数,具体确定不同地区所适用的税前扣除额,适当扩大累进税率各级级距的办法,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 悬念之三:提高个人所得税的“门槛”后,国家的税收是否会减少? 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可考虑扩大税基,也就是把征税的范围拓宽,这样就能保证在起征点提高、税率降低后,个人所得税的总额不减少。比如,一是将原先被排除在税基之外的收入重新归入综合所得之中,一般包括:个人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受益,如失业保险、家庭补助、医疗补助等;资本收益,个人从雇主处得到的各种非工资性额外收入等。二是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一般包括:对各种特定支出(如消费信贷支出、医疗支出等)减免税的取消或缩减,对利息收入免税的取消或减少等。 悬念之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对象该如何区分? 根据国外的经验和我国国情,征收重点应放在以下六种人群身上:部分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业户;部分演艺、体育专业人员、建筑工程包工者及其他高收入者;部分中介机构的专业人才,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证券机构的操盘手等;部分从事高新技术行业取得高收入、销售知识产品,以及某些通过兼职取得高收入的知识分子;外籍人员;工薪阶层中的部分高收入者。通过加强对以上六种重点征收对象的管理,将为个人所得税巩固最重要的税源。 悬念之五:要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公平、调节高收入的目标,应重点在那些方面加以改革? 在税制设置上,对高收入者收更多的税,设置更高的税率;在税制建设上,对低收入者给予免税,逐渐提高低收入的界限,增加费用扣除项目,增加费用扣除标准;此外,还要尽快改目前的分类征收制为混合征收制,使一些高收入的人真正多交税。(《国际金融报》贝禾) 所属专题:个人所得税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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