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问题,记者今天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钱晟教授。她也是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的特邀研究员。
起征点应该动起来
钱教授认为,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能全国一道死杠,多年纹丝不动,应该有制度化的规定。她建议,全国应该划分几个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她说,现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经达成共识。但是,上海和西部的省区起征点一样,都在讨论800元高了还是低了。事实上,北京、上海、深圳与各地已经不一样,深圳目前1500元的“应减除费用”,当地舆论觉得还应提高。理想的做法应该是,全国划出个标准,每个省选择接近自己实际的线。
另外,“应减除费用”的标准要每年公布一次,像各地的最低工资制度一样,参考当年的物价指数、生活水平等。因为,今年可能通货膨胀,明年可能通货紧缩,老百姓每年的生活质量都不一样,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不应该几年不变。
工薪阶层的税应降下来
钱教授介绍,个人所得税在西方被称为“良税”,富人应该缴得更多。该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很重要。我国也一直对公众宣传该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但实际上没有达到目的。在实践中,个人所得税管得住的,只是工薪阶层,并且是规范单位的工薪阶层。
她分析,工薪阶层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是稳中偏低。税制改革,征税范围可能有一些扩大,但应该有增有减,调整好、执行好一些减税项目,不能只想税收越多越好。
她认为,最近国家降低公房租房税率,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因为高税率也可能导致更多人逃税。逃税的风险大,利益也大。世界的浪潮是,个人所得税税率越来越低。
她建议,改革后的税制可以参考西方“负所得税”的做法。比如,当年某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某一天,他的收入低于起征点了,国家应该按照其缴纳的税金,给其一定比率的补贴金。这样,与社会保障制度结合起来,老百姓的纳税心理会更平衡。
扣除额应体现量能负担
钱教授认为,“扣除额”上应该体现“量能负担”,就是“能力强的人,多纳税;能力弱的人,少纳税;没有能力负担的人,不纳税”。
围绕扣除额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我们的扣除额过窄,还应该考虑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等因素,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甚至残疾等计算出的“生计费”也得扣除。
钱教授表示不赞同这种观点,“国外,已婚的人士,多子女的人士,缴税都少。如果中国实行,有悖于我们鼓励晚婚,提倡独生子女的国策”。
她对纳税考虑“夫妻双方工作与一方工作”的观点持赞同态度。夫妻一方工作的,应该少缴税。这样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有利于对下一代的教育。
她认为,扣除项目太多太细,很多纳税人没有能力去填表计算,就连不少征税者也没有能力。国家要考虑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缴税成本问题。在制度不到位的情况下,太多弹性规定会导致不公平和腐败。
为什么该收的收不上来
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该收的收不上来,只管住了工薪阶层?
钱教授分析:第一,管不住的是新生贵族,他们的分配渠道不规
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上不了台面,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有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存在。大家也知道,有时候一查某个演艺界人士偷税,马上有人出面说情。按说,歌星两次偷税,绝对应该入狱,可他们往往还在公众舞台上亮相。
不是个人所得税法一修改,这些问题就能解决。
税费应该中央地方共享
钱教授介绍,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种,各省收,各省用。所以,各地都希望收得越多越好。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上升很快,北京等发达地区,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地方工商税收中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税种。据统计,北京市个人所得税近5年来平均每年递增49%,占地税的20%左右。而在国际上,很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都是中央税。
据国家财政部高级官员最近透露,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将不再归地方所有,而是按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这样,改变“应减除费用”的问题会容易解决一些。
一年缴一次,近期不能实现
钱教授介绍,每年在法定的纳税日前缴一次个人所得税,是美国、加拿大还有香港等地的做法。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将工资、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经营所得等经常性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统一征税。据说,我国也在考虑这种政策。
钱教授认为,从公平角度考虑,应该选择综合所得税制。但事实上,征管难,制度复杂,加上银行货币机制落后等,都是目前我国难以采用这种做法的障碍。
她认为,最近几年内,我国还是应以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为主,逐步过渡。这样虽然不公平,但非常现实。今后的目标是综合所得税制,但前提是银行机制的改革。(本报记者 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