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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2月26日 17:22 北京青年报
当前,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议论正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人们对社会经济关系及其调整尺度的认知向“税”这种市场经济的杠杆集中,应当说这是改革进程中的一种极大的社会进步。但值得指出的是,目前一些相关议论中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仍颇多似是而非之处。“个税”应怎么调,特对若干认识误区进行以下辨析。 工薪阶层不应纳入“个税”的征缴范围吗? 在关于“起征点”的讨论中,相当多的人认为,既然“个税”是公平税,那么以工薪阶层为主的中低收入者就不应当纳入“个税”征缴对象的范围。这个认识并不正确。 “个税”对社会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手段主要体现在两个基本方面:一是规定“起征点”,或叫“免征额”,即超过一定收入水平才真正需要缴纳税款;二是实行累进税率,即收入越高,不仅纳税的绝对额高,而且收入中应税比重也越大。但值得指出的是,这两点不能简化为不对中低收入者征税和只对高收入者征税。有两点应当说清楚。 第一,“免征额”以下的收入部分不等于不在“个税”征收范围。在个人所得税的本来意义上,任何个人收入都在征缴范围内。“起征点”、“免征额”其实都只是一种容易理解的通俗说法,在真正的税赋意义上,所谓“起征点”或“免征额”以下的收入部分并非是不征税,而只是适用税率是零。人们很容易理解,零税率不等于没有税率。 第二,适用“零税率”的收入标准只能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费标准等保持平衡。很多人认为,“起征点”应当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为参照系,与大多数工薪者的收入取得平衡。这种认识也不正确。在市场经济下,工资是劳动者在参与社会劳动的过程中按照“等价交换”以及“竞争”等市场原则取得的收入。但税赋不是一种交易行为,不适用于“等价交换”及“竞争”等市场原则。因此,涉及“免除”赋税义务也只能主要和不适用于“等价交换”、“竞争”等市场原则的收入标准挂钩,例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费标准,而不应和平均工资挂钩。因为“免征”是一种政府、财政的经济行为,带有社会救助的含义。当前很多人指出,“个税”的“起征点”应当依照纳税者的赡养负担不同而区别对待。这个意见是非常合理的。但这个原则恰好只能在“免征额”与社会救助标准挂钩,而不是在和平均工资挂钩的基础上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当然,参照的含义并非是以“社会救助”标准为限。根据国际经验,一方面,“起征点”或“免征额”普遍要比社会救助标准高出一个相当的距离;但另一方面,收入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或偏下一些的人群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实上,在任何国家,工薪阶层都是大多数。 “个税”应当把“社会公平”一次调整到位吗? 由于文化传统、历史、体制等多方面因素,我国社会对“公平”的尺度格外敏感,人们普遍要求有更有效的缩小收入及财富差距的调节手段。由此而生,一些人希冀借助“个税”把社会公平一次调整到位。其实,这种想法是不符合规律的。 我国目前的“个税”征收办法是80年代初期制定的。那时人们的收入水平普遍很低,社会收入差距也不大。在当时情况下,一个以800元为“免征额”的“个税”已经能够起到调整社会收入分配结构的作用了。但经过20余年的发展,不仅社会收入水平有了普遍提高,而且区域间、不同职业间、不同年龄间的收入也呈现出了明显的差距。此外,人们的收入来源也从单一职业的劳动收入多样化为劳动收入、兼职收入、投资收入等并存,私人财富累积也已经达到了与20年前不可同日而语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维护社会公平就需要有更多样化的手段。 在市场经济下,收入及其差距是调动积极性、提高效率的重要杠杆。从一定意义上说,人们的收入、财富存在差距也是一种公平。社会不可能,也不应当通过“个税”把收入差距一把“抹平”。同样根据国际经验,调整贫富不均这种事实上的不公平应当依靠一个包括所得税、资产税、赠与税、遗产税等在内的税赋体系,而不是单一税种。各国对事实上的不公平的普遍做法是,在个人所得税上对富人作出较多的退让,而靠遗产税以及赠与税最后“把关”。在我国,调整“个税”显然也需要与正在酝酿中的遗产税、赠与税联系起来考虑,而不能指望“个税”一次调整到位。 “个税”就是一种对富人的“剥夺”性税赋吗? 政府税赋有两个基本职能,一是政府取得收入的基本手段,因为政府要靠税收来支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成本;二是政府调控经济的主要工具,例如最近美国政府正在试图通过“减税”政策来刺激经济以抑制可能的衰退。“个税”也同样兼有调控经济的重要职能。在履行调控经济的职能时,“个税”经常会体现为对有钱人的“关照”。 在经济调控过程中,越有钱越减免税,这并非是“个税”的“异化”。在经济学意义上,富人或较高收入者的收入也是一种资源,政策应当通过一定手段把这种资源更多、更快地动员出来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例如,当经济运行中出现供大于求的普遍失衡时,对国民经济发展最有意义的事就是找到一个能够容纳相对过剩产品的“蓄水池”,以实现社会再生产的良性循环。鼓励富人把他们的金融资产转换为实物资产,承担起这样一个“蓄水池”的职能,这于社会有益无害。何况如前所述,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格局中,“个税”并非是调整公平的唯一“阀门”。从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看,扩张消费和鼓励私人投资已经成为调控经济的当务之急。我们也有必要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灵活运用“个税”调控经济运行的经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陈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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