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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 押宝反垄断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1日 02:29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张 歆

  对于苦盼很久的东方航空而言,“东新恋”搁浅虽然很残酷,却也是短期内难以改变的现实。东方航空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事实上,公司目前的工作重点已经转移到阻止中航有限的收购,并最后把宝押在了“反垄断法”上。毕竟,对于现金流吃紧的东方航空来说,单纯通过绝对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阻止中航有限的收购不是最终目的,重新拯救几近夭折的“东新恋”才是其终极目标。

  东方航空有关人士昨日向本报记者表示,虽然目前还没有看到中航有限提交的具体方案,但是公司最主要的希望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阻挡中航有限的收购方案。

  法律界人士则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从条文内容来看,东方航空所给予厚望的很可能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不过,法律界人士表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因此目前直接适用有关条款并不符合法律的生效时效。

  东方航空有关人士还表示,公司也会考虑回购等反收购方式,但是对于东方航空来说,现金流不充裕始终是其软肋。

  事实上,“东新恋”夭折的背后,除了中航有限和中国国航,还有着很多错综复杂的关系。其中,最为尴尬的则是既持有国航也持有东航的基金们。

  东方航空公布的8日股东大会投票的具体数据显示:A股1746万股的反对票中,融通和博时两家基金分别投了1383万股和350万股的反对票,合计1733万股,占所有反对票的99.3%。根据中国国航披露的2007年三季报显示,融通和博时分别是国航A股的第一和第三大流通股东,持有股份分别为6418.13万股和3149.96万股。在H股方面,中航有限所投反对票,占H股反对票的41%。

  东方航空有关人士对于融通和博时两家基金的选择表示了理解,但更多的是无奈:“两大基金合计持有东方航空不足两千万股,但是却同时合计持有中航有限控股的中国国航9568万股。两家基金当然会倾向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支持国航方面。”

  而另外一些基金的态度则比较暧昧,在“东新恋”的表决中,东方航空三季报中赫然在册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们选择了观望,绝大多数并没有参与投票。“继续努力争取观望方”——这也是东方航空在主要“押宝”反垄断法之余,为“东新恋”争取的“一线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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