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再发减负大礼包:总股本4-8亿上市公司暂免收上市初费、年费

深交所再发减负大礼包:总股本4-8亿上市公司暂免收上市初费、年费
2021年05月28日 20:20 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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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第三次!深交所再发减负大礼包,总股本4-8亿上市公司暂免收上市初费、年费,超过65%公司受益

  财联社(深圳,记者 黄靖斯)讯,5月28日,深交所发布《关于下调股票上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暂免收取总股本在4亿至8亿(含)之间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上市年费,这就意味着总股本在8亿(含)以下的上市公司上市费将被暂免收取。据统计,本次降费措施实施后,深市超过65%的上市公司将暂免缴纳上市费。

  此外,深交所还将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上市费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这是深交所助力湖北经济疫后重振的又一务实举措。

  减负大礼包来了,深市超过65%的上市公司将受益

  5月28日,深交所发布《关于下调股票上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在现有股票上市费收费标准基础上,暂免收取总股本在4亿至8亿(含)之间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上市年费。

  深交所股票上市费包括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依据上市公司总股本定额收取。实施新的上市费收费标准后,深市总股本8亿(含)以下的上市公司,上市费暂免收取。这就意味着,深市超过65%的上市公司将暂免缴纳上市费。

  本次下调后的股票上市费收费标准为:

  本次下调股票上市费收费标准,是深交所继2012年、2019年下调股票上市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第三次下调股票上市费收费标准。

  2019年12月13日,深交所发布《关于下调股票上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暂免收取总股本在4亿元(含)以下的上市公司上市初费,总股本在4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上市初费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自2020年1月1日起,暂免收取总股本在4亿元(含)以下的上市公司上市年费,总股本在4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上市年费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此前深交所表示,该次减负预计将为深市上市公司减负超过1亿元。

  资料显示,2012年4月,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经批复同意,深交所决定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减半取整收取,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在主板、中小板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减半收取。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进一步下调股票上市费收费标准,是深交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税降费政策,服务实体经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上市费至2022年底

  除下调股票上市费收费标准外,深交所还将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上市费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这就意味着,该项优惠政策实行时间将从原本的一年延长至三年。

  深交所一直密切关注湖北疫情防控进展,2020年1月31日,深交所决定对湖北上市公司免收2020年上市初费、上市年费、网络投票服务费,及时指导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深交所已出台多项措施,支持湖北防控疫情和疫后经济重振,多措并举为湖北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提供服务。本次将湖北省上市公司上市费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22年底,是深交所助力湖北经济疫后重振的又一务实举措。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发挥资本市场枢纽作用,坚守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优化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助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无独有偶,上交所1月4日也下发《关于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2021年和2022年上市费的通知》,将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上市费(含优先股上市费)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含)。在此期间,继续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新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2020年2月2日,上交所发布了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的通知,免收2020年注册地在湖北省新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深交所多维度为上市公司做“减法”

  在规则上减负。2020年新《证券法》施行,深交所结合改革实践和市场需求,加快推进规则体系梳理优化。规则优化工作中,深交所明确了要为企业做“减法”。进一步减少规则层级,精简规则数量,将不适应形势发展、执行中存在障碍、过于增加上市公司负担的内容予以删除,提升监管效能。同时,结合深市板块和公司特点,整合主板、中小板自律监管规则,并将优化创业板自律监管规则纳入创业板改革总体工作,根据“三创四新”特点进一步作出适应性、差异化安排。

  还有信息披露上减负。2020年5月29日,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一是豁免同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关联投资企业、购买或出售无法施加重大影响的交易标的的审计或评估要求;二是取消关联高溢价购买资产时强制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规定,同时明确盈利补偿“不提供即解释”原则,强化披露要求;三是放宽因出售资产形成资金占用的解决期限,由交易实施完成前延至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截止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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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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