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乡村振兴的基本依托应该是有别于传统农业的、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而新型农业主体的培育与壮大则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其中,绕不过的主题是融资难问题,是金融服务支撑问题。
日前,人民银行、中央农办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做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了十二方面的具体要求。
《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与其说这是要求,不如说这是监管的期望或理想!由破解贷款准入难——破解抵押担保难——提供免担保信用贷款支持,这显然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突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融资瓶颈。
其一:信息瓶颈。
地处县域农村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上具有高分散性特征,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透明度相对较低,加之农村数字化程度相对低,使得信息不对称问题尤其突出。金融机构获取经营主体的信息来源渠道比较单一,难以全面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销、成本、市场、盈利及风险,以及税收、补贴、种植等信息,难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估及对贷款的全程跟踪。目前主要依靠“扫园、扫街、扫村、扫户”的“人海战术”优势,通过线下收集数据的方式;但这种方式成本高,主观性强,且缺乏可持续性。
目前,全国共享的农业信贷担保信用信息、业务信息、风险信息数据库目前还不健全。
其二:抵押瓶颈
缺乏抵押担保始终是企业面临的一道“坎”。当前,农村产权抵质押的实施面临诸多困难,难以充分发挥各类产权资产对农民融资增信提额的支撑作用。究其原因:一是农村产权价值评估困难。 二是农村产权融资出现后处置困难。
而且由于农村产权价值总体较低,抵押贷款金额不大且流程繁琐,办理环节较多,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相比缺乏比较优势,银行机构拓展的积极性不高。
其三:担保瓶颈
“三农”领域经营主体总体上存在财务透明度低、可抵押资产少、资信匮乏等弱质性,且同时面临市场与自然双重风险,使之在融资市场天然处于弱势,表现为信贷资源配置上的“市场失灵”。
由于“三农”领域风险的特殊性,商业性担保公司出于商业资本逐利性,显然缺乏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的动力,一般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市场定位、规模及专业性方面也很难适应农村经营主体对融资担保的需求。正因为如此,2015年,中央财政转变财政资金支农方式,建立了以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支撑的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在撬动银行信贷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本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方面无疑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积极作用。
但在实际运作中,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尚不够健全,功能发挥尚面临诸多因素的制约。一是农信担保体系还不够健全,农信担保机构尚未实现全覆盖。二是代偿率高,风险防范压力加大。不少地方政府未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一旦发生出险代偿,抵御风险和损失消化能力较差。三是与银担合作不深,资金杠杆率较低。目前大多农信担保公司平均杠杆率约为3倍,担保对信贷的撬动作用不明显。四是银担关系不对等。大多数的农信担保公司仍需向合作银行缴存担保保证金,且风向分担比例不合理。农信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与其收益失衡。
其四:保险瓶颈
如果说农信担保解决的是农村经营主体的信用风险分担与分散问题,那么农村保险解决的则是农村经营主体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散与风险补偿。但目前农业保险发展总体不平衡,仍面临一些制度环境方面的制约,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不相适应。
一是农业保险供给总体不足。由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种类多且风险概率大,在客群相对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显然需承担较高的赔付率,因此推广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较低。另一方面,农业保险险种较少,与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不匹配。
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意愿总体不高。出于成本考量、对风险心存侥幸以及没有合适的保险产品可选等因素,经营主体对参与农业保险的认知上尚存在偏差,投保意愿不足。农业保险公司为覆盖风险,往往会将农业保险费率和免赔率定得较高,这又进一步降低了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的意愿。
三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保险法》仅对财产保险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但针对农业保险制定的《农业保险条例》相对片面,存在诸多操作层面的障碍。
四是地方政府配套政策存在短板。目前政府主要以保费补贴的形式对农业保险进行补助,补贴形式单一,缺乏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而且,保费补贴比例缺乏区域差异性,各险种补贴比例设置不具有地区针对性,农户需求较多的险种补贴力度过小,给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造成了一定影响。部分政策性保险,由于政府提出的理赔要求过高,有时会超出商业保险机构亏损承受能力,导致险种不可持续。
其五:信用瓶颈
相比城市地区,农村产权流通性弱、可变现能力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和产权评估登记机构建设也尚不健全,发生不良贷款后资产处置存在困难,银行更容易遭受损失。而当前农村信用基础总体薄弱,失信惩戒体系相对滞后。
当前我国农村征信体系尚不完善,与农村征信体系配套的管理措施和相关法规不健全。
破解新型农业主体融资瓶颈需要系统性思维。要通过征信体系的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的落地,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基础,推动信息共享,这是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前提;要在全国层面推动建立农村“三权”制度改革,从顶层设计上推动各部门条线的协同,落实“三权”改革,解决农村产权流转难、处置难问题,推进农村产权融资发展;要通过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一体化,增强担保能力,改进管理机制,提升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容忍度,真正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功能;要通过改进农业保险供给、增强经营者保险意识、完善政府补偿机制等措施,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当然,无论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还是融资现状看,纾解融资难问题的根本出路,正如《意见》所指出,应该是推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这一目标的实现,除了需要按照系统工程思维,从信用环境、信息共享、农村产权改革深化、农业担保及保险机制完善等方面协同外,还需要金融机构更新理念,提升数字化风控能力和技术,回归信贷本源。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范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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