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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财立方
5月26日,中信建投公告,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中信建投作为紫晶存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会同紫晶存储其他中介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共同出资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专项基金设立出资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专项基金自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成立,存续期限为自专项基金成立之日起2个月。专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专项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延长专项基金存续期限。专项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将由专项基金管理人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组织清算。
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因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以下简称紫晶存储事件)而遭受的投资损失。
投资者交易紫晶存储股票具备如下情形的,属于专项基金的赔付对象:在2020年1月31日至2022年2月11日(含)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2月11日仍持有紫晶存储股票(包括紫晶存储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3月15日(含)之间卖出紫晶存储股票或在2022年3月15日之前未卖出紫晶存储股票,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亏损的。
专项基金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专项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的规则和标准,依法确定具体的专项基金赔付范围和赔付金额计算方法。赔付金额以适格投资者因紫晶存储事件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并依法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中提到,因紫晶存储事件而遭受投资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如果接受赔付,则表明其愿意与专项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自愿谅解专项基金出资人在紫晶存储事件中的责任,并将对紫晶存储事件相关责任方主张虚假陈述损失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专项基金出资人,自身不再向紫晶存储事件的责任方索赔。
责任编辑:冯体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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