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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6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花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600080)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称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ST金花维权入口)
经查明,金花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金花投资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西安桑硕)、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西安鸿辉)为金花股份的其他关联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归还),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
陕西证监局认为,金花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重大合同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陕西证监局决定:对金花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2020年5月30日,金花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买入金花股份股票,且在2020年5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对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章祥兵律师认为:本案中,对金花股份虚假陈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6月,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三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三人系直接责任人员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其对外就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现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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