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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0日,宁波东力(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宁波东力或公司,证券代码:002164)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宁波东力维权入口)
经查明,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情况及违法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17日,宁波东力开始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重组标的为年富供应链。2016年12月13日,宁波东力披露《宁波东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下称《交易报告书(草案)》)。因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交易报告书(草案)》、《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针对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年富供应链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以及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宁波东力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1、对年富供应链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2、对宁波东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等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12月13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买入宁波东力股票,且在2018年7月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对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章祥兵律师认为:本案中,年富供应链及对其虚假陈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宁波东力虚假陈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6月,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三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三人系直接责任人员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其对外就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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